廉署起訴兩人涉嫌就購買上市公司股份收賄及誤導「證監會」
2009年2月17日
廉政公署分兩案起訴一名證券公司前高層人員及一名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控告他們涉嫌就購買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收受賄賂共一百一十萬元及誤導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在首宗案件,文銳輝,五十三歲,匯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匯豐金融」)前高級副總裁,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另被控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涉嫌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184(2)(a)(iv) 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五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十二日,分別從一名商人接受兩筆各五十五萬元的款項,作為介紹「匯豐金融」一名客戶購買合共一千萬股上市公司三丸東傑(控股)有限公司(「三丸東傑」)的股份及 / 或就該名商人向「匯豐金融」申請開立帳戶而提供協助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在回答「證監會」一名調查員提出書面問題時,就上述兩筆款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在另一宗案件,吳景浩,四十七歲,「三丸東傑」財務顧問,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被告將於周四(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六年四月三日與另一名人士一起串謀,在回答「證監會」一名調查員的書面問題時,就上述兩筆款項作出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提堂。
在首宗案件,文銳輝,五十三歲,匯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匯豐金融」)前高級副總裁,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另被控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涉嫌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184(2)(a)(iv) 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五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十二日,分別從一名商人接受兩筆各五十五萬元的款項,作為介紹「匯豐金融」一名客戶購買合共一千萬股上市公司三丸東傑(控股)有限公司(「三丸東傑」)的股份及 / 或就該名商人向「匯豐金融」申請開立帳戶而提供協助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在回答「證監會」一名調查員提出書面問題時,就上述兩筆款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在另一宗案件,吳景浩,四十七歲,「三丸東傑」財務顧問,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被告將於周四(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六年四月三日與另一名人士一起串謀,在回答「證監會」一名調查員的書面問題時,就上述兩筆款項作出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