殮房職員收受利益裁判官覆核刑期改判入獄
2009年3月6日
一名 衞 生署殮房職員,向一名殯儀館東主收受賄賂,以洩露殮房接收屍體的資料,較早時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主審裁判官今日(星期五)覆核被告的刑期,並改判他入獄四個月。
張志雄,五十九歲, 衞 生署一級工人,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控以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被告承認控罪,並於本年一月二十二日被裁判官李唯治判處須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控方其後提出覆核被告刑期的申請。
裁判官批准控方的申請,並接納其理據指有關案件並沒有涉及任何特殊情況,令被告獲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亦接納控方的理據,指被告收受殯儀館東主賄賂以助其招攬生意乃嚴重罪行,而基於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法庭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OO六年四月在富山公眾殮房署任殮房服務員,負責從警務人員獲取屍體送往殮房的資料。一名殯儀館東主經常前往富山公眾殮房,以招攬生意。
二OO六年十月至二OO七年九月期間,被告先後三次向殯儀館東主收取合共三百元及一張月餅券,作為向有關殯儀館東主提供關於屍體交付富山公眾殮房的資料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佩瑩協助。
張志雄,五十九歲, 衞 生署一級工人,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控以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被告承認控罪,並於本年一月二十二日被裁判官李唯治判處須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控方其後提出覆核被告刑期的申請。
裁判官批准控方的申請,並接納其理據指有關案件並沒有涉及任何特殊情況,令被告獲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亦接納控方的理據,指被告收受殯儀館東主賄賂以助其招攬生意乃嚴重罪行,而基於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法庭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OO六年四月在富山公眾殮房署任殮房服務員,負責從警務人員獲取屍體送往殮房的資料。一名殯儀館東主經常前往富山公眾殮房,以招攬生意。
二OO六年十月至二OO七年九月期間,被告先後三次向殯儀館東主收取合共三百元及一張月餅券,作為向有關殯儀館東主提供關於屍體交付富山公眾殮房的資料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佩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