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月餅行賄警務人員被判囚
2009年3月6日
一名建築分判商,與香港警務處(警務處)進行事務往來時,向警務人員提供十五盒月餅,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錢達勇,三十七歲,霆暉有限公司(「霆暉」)董事,較早時承認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裁判官嘉理仕判刑時表示,判處被告入獄乃適當刑罰,沒有特殊理由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辯稱自已不認識法律,以及在中秋節送贈月餅乃中式習俗而非行賄。
案件較早時由警方轉介廉署調查。
案情透露,「霆暉」為大嶼山多項道路工程的建築分判商。
「霆暉」在展開道路工程前,需向警務處大嶼山區交通隊呈交「道路工程指示」,以便警務處評核。
此外,「霆暉」須於工程展開前將通知書傳真到大嶼山區交通隊,詳示道路工程的實際施工時段。該等指示及通知書上列明被告為有關道路工程負責人。
案情指,在二OO七年一月至九月期間,大嶼山區交通隊批出五十四項由「霆暉」承辦的道路工程項目。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即中秋節前十一日,被告致電大嶼山區交通隊,並在大嶼山警署停車場把十五盒月餅送交給一名警員。一名高級督察其後聯絡被告並退還月餅。
警方於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
錢達勇,三十七歲,霆暉有限公司(「霆暉」)董事,較早時承認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裁判官嘉理仕判刑時表示,判處被告入獄乃適當刑罰,沒有特殊理由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辯稱自已不認識法律,以及在中秋節送贈月餅乃中式習俗而非行賄。
案件較早時由警方轉介廉署調查。
案情透露,「霆暉」為大嶼山多項道路工程的建築分判商。
「霆暉」在展開道路工程前,需向警務處大嶼山區交通隊呈交「道路工程指示」,以便警務處評核。
此外,「霆暉」須於工程展開前將通知書傳真到大嶼山區交通隊,詳示道路工程的實際施工時段。該等指示及通知書上列明被告為有關道路工程負責人。
案情指,在二OO七年一月至九月期間,大嶼山區交通隊批出五十四項由「霆暉」承辦的道路工程項目。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即中秋節前十一日,被告致電大嶼山區交通隊,並在大嶼山警署停車場把十五盒月餅送交給一名警員。一名高級督察其後聯絡被告並退還月餅。
警方於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美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