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貪污詐騙案疑犯多年今日終由加拿大引渡返港
2009年3月26日
一名前銀行推廣主任涉嫌貪污及詐騙,被廉政公署通緝多年。該疑犯過去三年多在加拿大反對引渡,直至較早時上訴失敗後被當地法庭命令必須返港受審,今日(星期四)清晨從加拿大被引渡抵港。
黃大偉,五十三歲,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前推廣主任,較早時加拿大皇家騎警應香港政府要求,於二OO六年二月在多倫多將其拘捕。
黃在加拿大皇家騎警人員陪同下,於今日清晨返抵香港。他其後被落案起訴共十四項罪名,即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七項串謀詐騙,涉嫌違反《普通法》。被告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七日再提堂,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其中七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間,收受歐江國際有限公司(「歐江」)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達豪」)的一名董事兼股東提供兩隻手錶及共二十三萬元現金,作為予以優待「歐江」及「達豪」即利便「恆生」向該等公司批給信貸和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
餘下七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恆生」,即不誠實地致使「歐江」及「達豪」以信用證的形式申請並使用該銀行的信貸服務。
被告又涉嫌向該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而有關文件看來能證明「歐江」或「達豪」與另外四間公司有真實商業交易。
「恆生」根據有關涉嫌虛假文件,發出以該四間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向上述受益公司發放有關信用證的款項共逾九億三千萬元。
黃於廉署採取行動前經已離港前赴加拿大。廉署遂於二OO四年二月初向加拿大提出遣返黃的要求。
加拿大皇家騎警其後尋獲黃,並於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多倫多將其拘捕。加拿大司法部於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令黃須送回香港受審。
黃提出上訴以推翻有關遣返令,但其上訴其後被駁回。
加拿大皇家騎警在黃被引渡的過程中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高廸龍及何仲強協助。
黃大偉,五十三歲,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前推廣主任,較早時加拿大皇家騎警應香港政府要求,於二OO六年二月在多倫多將其拘捕。
黃在加拿大皇家騎警人員陪同下,於今日清晨返抵香港。他其後被落案起訴共十四項罪名,即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七項串謀詐騙,涉嫌違反《普通法》。被告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七日再提堂,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其中七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間,收受歐江國際有限公司(「歐江」)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達豪」)的一名董事兼股東提供兩隻手錶及共二十三萬元現金,作為予以優待「歐江」及「達豪」即利便「恆生」向該等公司批給信貸和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
餘下七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九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恆生」,即不誠實地致使「歐江」及「達豪」以信用證的形式申請並使用該銀行的信貸服務。
被告又涉嫌向該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而有關文件看來能證明「歐江」或「達豪」與另外四間公司有真實商業交易。
「恆生」根據有關涉嫌虛假文件,發出以該四間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向上述受益公司發放有關信用證的款項共逾九億三千萬元。
黃於廉署採取行動前經已離港前赴加拿大。廉署遂於二OO四年二月初向加拿大提出遣返黃的要求。
加拿大皇家騎警其後尋獲黃,並於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多倫多將其拘捕。加拿大司法部於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令黃須送回香港受審。
黃提出上訴以推翻有關遣返令,但其上訴其後被駁回。
加拿大皇家騎警在黃被引渡的過程中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高廸龍及何仲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