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住宅大廈維修工程貪污案被判刑

2009年4月17日

一名建築工程公司東主及其分判商,於進行葵涌一座私人住宅大廈的維修工程時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被監禁及緩刑。

羅就遠,五十四歲,新恆威建築工程公司(「新恆威」)東主,被判入獄七個月,而其分判商鄧偉強,四十四歲,則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暫委裁判官藍雪溋宣判時稱,鑑於羅觸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

裁判官續稱,鄧在貪污勾當中的角色相對較輕,故判處他緩刑。

羅昨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而鄧較早時則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屋宇署於二○○四年向葵涌私人住宅光輝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修葺令。

光輝大廈其後舉行業主大會,而「新恆威」在大會上獲選為有關維修工程的承建商。不過,業主在另一次大會上就該維修工程出現糾紛,包括合約的價錢。

在上述情況下,光輝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當時仍然與「新恆威」簽署一項價值二百一十萬元的維修合約。

為了監察有關維修工程,業主在法團另一次大會上決議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發現有關合約出現錯漏,故工作小組在其後的大會上議決暫停維修工程。

案情透露,二OO七年四月中,鄧致電工作小組召集人,並向他表示有意恢復維修工程。有關召集人代一個團體持有該大廈四個單位。

二OO七年六月六日,鄧再次致電有關召集人,並安排在酒店會面。

在會面期間,鄧游說該召集人不要干涉維修工程,並建議豁免其維修費的百分之五十,即相等於約七萬元。召集人並無同意有關建議。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業主舉行另一次大會,法團選出該召集人為法團的副主席。

羅及鄧於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與召集人會面。在會面期間,羅建議豁免召集人的全部維修費,作為召集人支持「新恆威」恢復維修工程的報酬。

羅及鄧其後被廉署人員拘捕。鄧在廉署人員警誡下承認他是按照羅的指示行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智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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