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就修葺工程收受賄賂判囚六個月

2009年4月24日

一名商住樓宇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就該樓宇的修葺工程與另一名法團成員收受四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范柱堅,四十一歲,觀塘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成員,亦受命須向法團歸還兩萬元。

裁判官郭啟安宣判時稱,貪污罪行如癌症般蠶食社會,故必須判處被告入獄。

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案情透露,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於二OO六年接獲屋宇署發出的修葺通知,並經決議後決定進行修葺工程。

二OO七年二月二日,法團經過投標程序後,將約五百萬元的修葺工程合約判予一名總承建商。法團負責審批發放工程付款予總承建商。

被告與另一名法團成員馬應時在有關工程進行期間認識總承建商。

案情透露,法團於二OO七年四月四日發放首期工程付款四十萬元予總承建商,但總承建商在有關付款發放前致電馬。

在其後會面中,總承建商給予四萬元予馬,供他與被告分攤。被告於翌日與馬在餐廳會面,期間被告從馬接受兩萬元。被告知悉,總承建商提供的賄款是與瑞寧樓修葺工程有關。

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嚴禁成員就其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馬應時,六十歲,亦被廉署控以一項相類罪名。他較早時承認控罪,並被判須履行二百小時社會服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學芹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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