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經理及另外兩人涉樓宇翻新工程貪污案被判囚

2009年4月30日

一名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助理經理及另外兩名人士,就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樓宇的翻新工程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屯門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應占鳴,四十五歲,「房協」助理經理,今日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法庭並命令應須交還一萬六千五百元款項予「房協」。

同案被告鄺超橋,四十六歲,維港建築有限公司(「維港建築」)董事,及曹德光,三十九歲,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前股東,同被裁定共三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暫委裁判官陳慧敏宣判時形容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為有組織的罪行,被告並且長時間犯案。

裁判官續稱,她必須判處各被告入獄,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應及朱家恆於案發時分別為「房協」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元朗辦事處的助理經理及高級主任。

應及朱在諮詢中心專責鼓勵業主參加「房協」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有關計劃的目的是資助業主維修他們大廈的公共地方。

兩人亦負責就如何推展維修工程及進行招標向業主或立案法團給予指引。

案情透露,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向「房協」申請資助以進行翻新工程。

二OO七年初,應及朱達成協議,共同以貪污手段協助顧問公司及翻新工程承辦商,以取得他們所負責的大廈的顧問及工程合約。兩人並同意會均分所獲的貪污得益。

在應及朱的協助下,均華樓的業主立案法團就大廈翻新工程的顧問合約進行招標。

案情透露,曹德光是朱的友人,曾要求朱協助鄺超橋取得均華樓一項價值一百四十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並向朱提供合約總值的百分之三作為報酬。

去年二月五日,曹在元朗一所公廁內與朱會面時,代鄺將大約一萬三千元交給他。

曹又於去年四月一日在九龍塘一個商場將一萬三千元交給朱。廉署人員於兩人交收賄款後將他們拘捕,並在朱身上搜獲有關賄款。

案情又指,朱於二OO七年曾接受曹及鄺提供的二萬元款項,以協助「維港建築」取得元朗另一幢樓宇福順樓的一項價值二百六十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

朱又於去年三月向曹及鄺索取約四萬元,以協助「維港建築」取得元朗好發洋樓的一項逾四百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

朱家恆,二十九歲,亦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承認四項貪污罪名,並將於五月十四日被判刑。

控方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嘉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梅達明及李佩珊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