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承認於「房委會」建築工程中貪污及偽造帳目
2009年6月22日
一 名工程公司董事,就供應電力裝置物料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串謀貪污及偽造帳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 一 )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沈超,七十三歲,利信機電有限公司(「利信」)董事,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串謀偽造帳目。被告餘下一項相類貪污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七月六日,以聽取被告求情。被告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房委會」將建築工程外判予總承辦商,再由他們將屋宇裝備的安裝服務合約分判,該等工程包括電力裝置、消防及水泵、冷氣及通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房委會」遂委任各分判商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開始,被告與一匹電機有限公司(「一匹」)董事黃洪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前稱 ABB 工業及建築系統有限公司)總裁余志偉及「 ABB 」的一名營業經理定期舉行會議。
他們在會議期間商討組成聯盟,以確保「利信」、「一匹」及「 ABB 」能夠在「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輪流獲得向「指定分判商」供應微型斷路器的電力裝備。另外兩名供應商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聯盟。
有關安排可致使該等供應商避免相互之間的競爭,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黃其後在另一會議上向余及「 ABB 」的營業經理表示,有房屋署(「房署」)人員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壓,確保聯盟成員向其供應微型斷路器。
案情透露,被告與黃、余及其他人士串謀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向上述「房署」人員提供約一百二十萬元賄款。有關賄款由「利信」、「一匹」及「 ABB 」平均支付。
該等「房署」人員則持績優待上述供應商;向他們就微型斷路器的價格提供資料、文件或從第三者所收到的投訴;及/或拖延將其他認可的微型斷路器供應商加入由「房署」備存的認可屋宇裝備製品名冊。
案情又透露,余指示「ABB」的營業經理,利用支付「利信」及「一匹」供應貨品或服務的款項開支,以隱瞞支付有關賄款。
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與黃、余、「 ABB 」財務總監王天心及「 ABB 」的營業經理串謀,發出兩張各二十萬元的訂單,虛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別向「利信」及「一匹」發出 訂單,要求就某些屋宇裝備工程提供工人及設備。
除被告外,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於二OO四年六月亦被廉署落案起訴。
一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決,裁定廉署於二OO二年十一月錄取余與其律師的對話乃違反余的法律專業特權,下令有關案件須終止聆訊。
律政司就有關裁決提出司法覆核,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勝訴,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新審理。
被告其後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分別於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OO七年九月被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駁回。
被告其後再在區域法院提出終止聆訊申請,但其申請於去年六月被法官陳慶偉駁回。
去年八月,沈超獲法官批准將其案件分拆審理,而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則開始接受審訊。
法官陳慶偉於去年十二月裁定黃、余及王三人罪名成立時提出理據,駁回他們早前再就終止聆訊提出申請。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會議中,余嘗試妨礙司法公正,而其律師則被利用達到他犯罪目的的無辜工具,故法律專業特權在此情況並不適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並無涉及濫用行政權力,廉署錄取會議的行動並非不合理,並且忠實地進行。
黃,五十八歲,及余,五十歲,各被判入獄五年,而王,四十二歲,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
沈超,七十三歲,利信機電有限公司(「利信」)董事,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串謀偽造帳目。被告餘下一項相類貪污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七月六日,以聽取被告求情。被告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房委會」將建築工程外判予總承辦商,再由他們將屋宇裝備的安裝服務合約分判,該等工程包括電力裝置、消防及水泵、冷氣及通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房委會」遂委任各分判商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開始,被告與一匹電機有限公司(「一匹」)董事黃洪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前稱 ABB 工業及建築系統有限公司)總裁余志偉及「 ABB 」的一名營業經理定期舉行會議。
他們在會議期間商討組成聯盟,以確保「利信」、「一匹」及「 ABB 」能夠在「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輪流獲得向「指定分判商」供應微型斷路器的電力裝備。另外兩名供應商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聯盟。
有關安排可致使該等供應商避免相互之間的競爭,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黃其後在另一會議上向余及「 ABB 」的營業經理表示,有房屋署(「房署」)人員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壓,確保聯盟成員向其供應微型斷路器。
案情透露,被告與黃、余及其他人士串謀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向上述「房署」人員提供約一百二十萬元賄款。有關賄款由「利信」、「一匹」及「 ABB 」平均支付。
該等「房署」人員則持績優待上述供應商;向他們就微型斷路器的價格提供資料、文件或從第三者所收到的投訴;及/或拖延將其他認可的微型斷路器供應商加入由「房署」備存的認可屋宇裝備製品名冊。
案情又透露,余指示「ABB」的營業經理,利用支付「利信」及「一匹」供應貨品或服務的款項開支,以隱瞞支付有關賄款。
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與黃、余、「 ABB 」財務總監王天心及「 ABB 」的營業經理串謀,發出兩張各二十萬元的訂單,虛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別向「利信」及「一匹」發出 訂單,要求就某些屋宇裝備工程提供工人及設備。
除被告外,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於二OO四年六月亦被廉署落案起訴。
一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決,裁定廉署於二OO二年十一月錄取余與其律師的對話乃違反余的法律專業特權,下令有關案件須終止聆訊。
律政司就有關裁決提出司法覆核,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勝訴,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新審理。
被告其後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分別於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OO七年九月被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駁回。
被告其後再在區域法院提出終止聆訊申請,但其申請於去年六月被法官陳慶偉駁回。
去年八月,沈超獲法官批准將其案件分拆審理,而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則開始接受審訊。
法官陳慶偉於去年十二月裁定黃、余及王三人罪名成立時提出理據,駁回他們早前再就終止聆訊提出申請。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會議中,余嘗試妨礙司法公正,而其律師則被利用達到他犯罪目的的無辜工具,故法律專業特權在此情況並不適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並無涉及濫用行政權力,廉署錄取會議的行動並非不合理,並且忠實地進行。
黃,五十八歲,及余,五十歲,各被判入獄五年,而王,四十二歲,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