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涉匡湖居違例工程貪污案判囚六個月
2009年7月31日
西貢私人屋苑匡湖居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名職員,從室內設計公司董事收受共十萬元賄款,以容許室內設計公司在屋 邨 內進行違例建築工程,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蕭頌羽,三十六歲,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新昌」)高級執行助理,亦受命須歸還「新昌」及匡湖居業主立案法團各五萬元。
裁判官馬保華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監禁。
裁判官續稱,判刑已考慮到被告認罪,以及作證致使同案另一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被告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新昌」獲授予合約,負責管理匡湖居。
去年三月,隆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隆騰」)董事兼股東羅煥棠告訴被告,「隆騰」已與一個單位的業主簽訂裝修合約,工程包括將大門延伸至公眾地方。
被告負責巡查正在裝修的單位,以確保屋 邨 內並無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案情透露,羅向被告提供金錢利益,以酬謝他不舉報有關違例建築工程。
被告其後同意進行虛假的度尺,訛稱大門於「隆騰」在該單位進行裝修工程之前已被延伸。
被告亦同意會對涉及「隆騰」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置之不理,並不會就有關違例建築工程通知匡湖居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屋宇署。
羅其後給予被告一個載有五萬元的信封,作為隱瞞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報酬。
案情透露,羅於去年十一月再要求被告以相同方式提供協助,容許「隆騰」在另一個單位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羅其後要求「隆騰」的一名會計文員將五萬元現金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作為報酬。
屋宇署其後進行勘察,證實上述兩個單位曾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羅,三十五歲,亦因與案件有關而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一年。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譚嘉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素霞協助。
蕭頌羽,三十六歲,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新昌」)高級執行助理,亦受命須歸還「新昌」及匡湖居業主立案法團各五萬元。
裁判官馬保華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監禁。
裁判官續稱,判刑已考慮到被告認罪,以及作證致使同案另一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被告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新昌」獲授予合約,負責管理匡湖居。
去年三月,隆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隆騰」)董事兼股東羅煥棠告訴被告,「隆騰」已與一個單位的業主簽訂裝修合約,工程包括將大門延伸至公眾地方。
被告負責巡查正在裝修的單位,以確保屋 邨 內並無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案情透露,羅向被告提供金錢利益,以酬謝他不舉報有關違例建築工程。
被告其後同意進行虛假的度尺,訛稱大門於「隆騰」在該單位進行裝修工程之前已被延伸。
被告亦同意會對涉及「隆騰」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置之不理,並不會就有關違例建築工程通知匡湖居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屋宇署。
羅其後給予被告一個載有五萬元的信封,作為隱瞞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報酬。
案情透露,羅於去年十一月再要求被告以相同方式提供協助,容許「隆騰」在另一個單位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羅其後要求「隆騰」的一名會計文員將五萬元現金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作為報酬。
屋宇署其後進行勘察,證實上述兩個單位曾進行違例建築工程。
羅,三十五歲,亦因與案件有關而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一年。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譚嘉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素霞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