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職員當值期間上麻雀館行為失當被判刑
2009年9月4日
一名勞工處職員,在當值期間多次到訪麻雀館,被廉政公署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羅開發,五十歲,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被裁判官羅德泉判處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人員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進行有關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則的調查。
被告在其公事日記簿作出記錄,聲稱他於去年六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期間曾到訪十五間店舖進行實地巡視。
廉署人員的監視證實被告並無巡視該等店舖,而有關店舖的東主亦證實在上述期間並無任何勞工處人員到訪。
在該段應該當值的期間,被告卻被發現到訪麻雀館。
被告在其公事日記簿及辨工室檔案中作出虛假記錄,訛稱他曾巡視該等店舖進行調查,但事實上他沒有巡視有關店舖。
被告亦呈交統計報表格,聲稱當中的意見是被巡視店舖的人士所提供,但事實上他沒有取得有關意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志良協助。
羅開發,五十歲,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被裁判官羅德泉判處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人員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進行有關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則的調查。
被告在其公事日記簿作出記錄,聲稱他於去年六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期間曾到訪十五間店舖進行實地巡視。
廉署人員的監視證實被告並無巡視該等店舖,而有關店舖的東主亦證實在上述期間並無任何勞工處人員到訪。
在該段應該當值的期間,被告卻被發現到訪麻雀館。
被告在其公事日記簿及辨工室檔案中作出虛假記錄,訛稱他曾巡視該等店舖進行調查,但事實上他沒有巡視有關店舖。
被告亦呈交統計報表格,聲稱當中的意見是被巡視店舖的人士所提供,但事實上他沒有取得有關意見。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志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