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煙貪污案三名被告被判須向煙草公司歸還一千三百萬元
2009年9月22日
一名煙草公司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參與走私香煙活動而被廉政公署控以貪污及串謀詐騙罪名,較早時被判入獄。三名被告今日(星期二)被區域法院法官下令須向煙草公司歸還共逾一千三百萬元款項。
陸大鏞,六十二歲,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早前在其缺席聆訊下被判入獄四年零六個月。陸於去年六月棄保潛逃,未有出庭應訊,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同案被告高潔,四十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恆駿」)董事,及陳繼新,四十一歲,「恆駿」營業經理,則分別被判監三年零六個月及兩年。
法官邱智立今日批准控方的申請,下令陸及高須向「南洋兄弟」歸還七百五十五萬元款項。
法官亦命令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歸還另一筆逾五百七十三萬元款項。
此外,控方較早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陸繳付堂費。法官今日亦批准有關申請,而堂費的總額則有待評定。
陸及高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從香煙代理商金葉(香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金葉」)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陸、高及陳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在香港的廠房生產「紅雙喜」香煙。
陸於案發時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恆駿」及「金葉」成為「南洋兄弟」生產香煙的海外分銷商。
二OO三年十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隱瞞陸在「恆駿」享有權益,並致使「南洋兄弟」向「恆駿」供應「紅雙喜」香煙,而明知香煙會在內地出售,違反「南洋兄弟」與「恆駿」之間的合約。
「南洋兄弟」其後向「恆駿」出售總值四千八百萬元的香煙。
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及高從「金葉」兩名董事兼股東收取七百五十五萬元非法回佣,作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葉」出售總值四千二百萬元「紅雙喜」香煙的報酬。
案情亦透露,有關售予「恆駿」及「金葉」的香煙被禁止在內地銷售,但卻經其他國家包括菲律賓及越南走私回內地。
「南洋兄弟」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案件及本案審訊期間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甘靜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陸大鏞,六十二歲,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早前在其缺席聆訊下被判入獄四年零六個月。陸於去年六月棄保潛逃,未有出庭應訊,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同案被告高潔,四十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恆駿」)董事,及陳繼新,四十一歲,「恆駿」營業經理,則分別被判監三年零六個月及兩年。
法官邱智立今日批准控方的申請,下令陸及高須向「南洋兄弟」歸還七百五十五萬元款項。
法官亦命令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歸還另一筆逾五百七十三萬元款項。
此外,控方較早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陸繳付堂費。法官今日亦批准有關申請,而堂費的總額則有待評定。
陸及高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從香煙代理商金葉(香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金葉」)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陸、高及陳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在香港的廠房生產「紅雙喜」香煙。
陸於案發時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恆駿」及「金葉」成為「南洋兄弟」生產香煙的海外分銷商。
二OO三年十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隱瞞陸在「恆駿」享有權益,並致使「南洋兄弟」向「恆駿」供應「紅雙喜」香煙,而明知香煙會在內地出售,違反「南洋兄弟」與「恆駿」之間的合約。
「南洋兄弟」其後向「恆駿」出售總值四千八百萬元的香煙。
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及高從「金葉」兩名董事兼股東收取七百五十五萬元非法回佣,作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葉」出售總值四千二百萬元「紅雙喜」香煙的報酬。
案情亦透露,有關售予「恆駿」及「金葉」的香煙被禁止在內地銷售,但卻經其他國家包括菲律賓及越南走私回內地。
「南洋兄弟」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案件及本案審訊期間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甘靜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