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行使虛假文件盜取客戶七百萬港元判囚三十四個月
2009年10月28日
一名保險經紀使用虛假文件,將一名客戶的兩份保單轉名予自己及盜取約七百四十萬港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三十四個月。
莫深,四十歲,今日承認共十一項罪名,即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九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
法官李素蘭於宣判時稱,被告精心策劃詐騙受害人大筆款項,故須判處她入獄。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的保險經紀。
被告於二OO六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內地商人,兩人其後成為情侶。
在被告的安排下,有關商人於同年四月及五月,分別向宏利購買了兩份與投資相聯的保單,金額分別為一百八十萬港元及五十萬美元。
案情又指,被告於二OO六年十一月及二OO七年一月,分別在兩份表格上偽冒有關商人的簽名,將商人的通訊地址更改為她本人的住址。
被告其後又在兩份轉名表格上偽冒有關商人的簽名,並訛稱其本人為有關商人的妻子,而她的女兒則為保單受益人,以將兩份保單轉名給其本人。宏利其後批准有關轉名。
案情又指,被告於二OO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分別九次就兩份保單贖回共約七百四十萬港元。有關款項被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譚嘉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黎耀偉協助。
莫深,四十歲,今日承認共十一項罪名,即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九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
法官李素蘭於宣判時稱,被告精心策劃詐騙受害人大筆款項,故須判處她入獄。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的保險經紀。
被告於二OO六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內地商人,兩人其後成為情侶。
在被告的安排下,有關商人於同年四月及五月,分別向宏利購買了兩份與投資相聯的保單,金額分別為一百八十萬港元及五十萬美元。
案情又指,被告於二OO六年十一月及二OO七年一月,分別在兩份表格上偽冒有關商人的簽名,將商人的通訊地址更改為她本人的住址。
被告其後又在兩份轉名表格上偽冒有關商人的簽名,並訛稱其本人為有關商人的妻子,而她的女兒則為保單受益人,以將兩份保單轉名給其本人。宏利其後批准有關轉名。
案情又指,被告於二OO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分別九次就兩份保單贖回共約七百四十萬港元。有關款項被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譚嘉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黎耀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