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銷售經理就注塑機交易收受利益判囚八個月
2009年11月13日
一名注塑機製造商前銷售經理,在出售注塑機時收受代理商的利益合共逾二十四萬六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
陳錦廷,四十四歲,佛山市順德區震德塑料機械有限公司(「震德」)前銷售經理,亦受命須向「震德」歸還十萬元。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法官源麗華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損害香港清廉的營商環境。
案情透露,「震德」是上市公司震雄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機構,而創亞工業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創亞」)獲「震德」委任為代理商,負責推廣注塑機的銷售。
二OO四年七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震德」與「創亞」簽訂一百三十二份銷售合約。
「創亞」的一名市場經理指示其職員簽發三張支票,總額共逾二十四萬六千元,作為支付予被告的利益。有關利益是以上述銷售合約總值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曉然協助。
陳錦廷,四十四歲,佛山市順德區震德塑料機械有限公司(「震德」)前銷售經理,亦受命須向「震德」歸還十萬元。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法官源麗華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損害香港清廉的營商環境。
案情透露,「震德」是上市公司震雄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機構,而創亞工業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創亞」)獲「震德」委任為代理商,負責推廣注塑機的銷售。
二OO四年七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震德」與「創亞」簽訂一百三十二份銷售合約。
「創亞」的一名市場經理指示其職員簽發三張支票,總額共逾二十四萬六千元,作為支付予被告的利益。有關利益是以上述銷售合約總值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曉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