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警員就交通違例調查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囚
2009年11月16日
兩名警員,就交通違例的調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囚。
田世豐,四十五歲,被判入獄兩年,而曾國健,三十五歲,則被判入獄六個月。
法官陳慶偉宣判時稱,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職責是維持治安,不應觸犯有關罪行。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削弱市民對警隊的信任。
田及曾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田另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妨礙司法公正罪行。
案情透露,一名女子於二OO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駕駛其私家車,在土瓜灣與一輛巴士相撞。巴士司機向警方舉報有關交通意外。
女司機在其友人介紹下認識田。女司機知道巴士司機向警方作出投訴後,田自願向女司機提出一些建議,並教導她一些方法以減輕其罪責,包括拍攝其私家車在維修後的相片。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女司機前往警署接受會面。在會面前,田要求女司機購買兩打西餅,她遂遵照田的要求。
案情透露,曾在警署內向女司機自我介紹為有關案件的主管。曾會見女司機後,將一份會面紀錄的副本給予她。
女司機於離開警署之際,田緊隨其後,並要求查看有關會面紀錄。田其後指示她將該副本銷毀。
二OO七年四月一日,曾致電女司機,要求她立刻到警署錄取口供。
女司機抵達警署,卻未有遇上曾。田卻指導她書寫便條,聲稱她已向巴士公司作出賠償,故雙方已同意就有關糾紛達成和解。
田亦指示女司機將便條的日期更改為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即進行首次會面的日期,並要求她提供相片以顯示其私家車在維修後完整無損。
女司機在等候其友人將有關相片送遞到警署之際,田又要求她去快餐店為他購買食物。女司機遂遵從其要求。
二OO七年四月初,曾向其上司呈交一個載有上述便條及兩張相片的檔案。但有關檔案卻並無載有有關會面紀錄。
曾的上司其後在曾建議下,同意有關案件無需跟進。
案情又透露,一輛電單車於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旺角與一輛私家車相撞。電單車司機要求其友人,即電單車的車主為他「頂包」承認為電單車的司機。
田其後接觸電單車車主時,車主已表明自己當時並不是駕駛電單車的司機。不過,田在其後接見車主時,仍然容許他「頂包」為該電單車的司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嘉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
田世豐,四十五歲,被判入獄兩年,而曾國健,三十五歲,則被判入獄六個月。
法官陳慶偉宣判時稱,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職責是維持治安,不應觸犯有關罪行。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削弱市民對警隊的信任。
田及曾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田另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妨礙司法公正罪行。
案情透露,一名女子於二OO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駕駛其私家車,在土瓜灣與一輛巴士相撞。巴士司機向警方舉報有關交通意外。
女司機在其友人介紹下認識田。女司機知道巴士司機向警方作出投訴後,田自願向女司機提出一些建議,並教導她一些方法以減輕其罪責,包括拍攝其私家車在維修後的相片。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女司機前往警署接受會面。在會面前,田要求女司機購買兩打西餅,她遂遵照田的要求。
案情透露,曾在警署內向女司機自我介紹為有關案件的主管。曾會見女司機後,將一份會面紀錄的副本給予她。
女司機於離開警署之際,田緊隨其後,並要求查看有關會面紀錄。田其後指示她將該副本銷毀。
二OO七年四月一日,曾致電女司機,要求她立刻到警署錄取口供。
女司機抵達警署,卻未有遇上曾。田卻指導她書寫便條,聲稱她已向巴士公司作出賠償,故雙方已同意就有關糾紛達成和解。
田亦指示女司機將便條的日期更改為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即進行首次會面的日期,並要求她提供相片以顯示其私家車在維修後完整無損。
女司機在等候其友人將有關相片送遞到警署之際,田又要求她去快餐店為他購買食物。女司機遂遵從其要求。
二OO七年四月初,曾向其上司呈交一個載有上述便條及兩張相片的檔案。但有關檔案卻並無載有有關會面紀錄。
曾的上司其後在曾建議下,同意有關案件無需跟進。
案情又透露,一輛電單車於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旺角與一輛私家車相撞。電單車司機要求其友人,即電單車的車主為他「頂包」承認為電單車的司機。
田其後接觸電單車車主時,車主已表明自己當時並不是駕駛電單車的司機。不過,田在其後接見車主時,仍然容許他「頂包」為該電單車的司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嘉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