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前高層受賄逾百萬元罪成候判
2010年1月7日
一名證券公司前高級行政人員,因收受一間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共一百一十萬元賄款,作為介紹客人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報酬,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文銳輝,五十四歲,匯豐金融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匯豐金融」 ) 前高級副總裁,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4(2)(a)(iv) 條。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將案押後至本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四年十二月結識上市公司三丸東傑 ( 控股 ) 有限公司 ( 「三丸東傑」 ) 的財務顧問吳景浩。吳要求被告介紹客人購買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後向一名客人建議購買「三丸東傑」一千萬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關公司正計劃配股,並謂若「三丸東傑」於二○○五年公佈週年業績後兩星期內仍沒有配股,「三丸東傑」將以原價回購該公司的股票。
該名客人於二○○五年一月以每股 1.25 元購入共一千萬股「三丸東傑」股票,被告其後收受吳提供共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有關款項存入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
上述款項亦是被告協助吳在「匯豐金融」開設帳戶的報酬。
案情又指,「三丸東傑」在二○○五年四月公佈業續後並沒有配股,有關客戶遂向「匯豐金融」投訴,指被告向他作出虛假陳述。有關投訴其後轉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監會」)。
被告早前又承認當他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證監會」會面時,虛假地聲稱其妻曾向他表示該筆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是由一名被告並不認識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振康協助。
文銳輝,五十四歲,匯豐金融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匯豐金融」 ) 前高級副總裁,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4(2)(a)(iv) 條。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將案押後至本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四年十二月結識上市公司三丸東傑 ( 控股 ) 有限公司 ( 「三丸東傑」 ) 的財務顧問吳景浩。吳要求被告介紹客人購買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後向一名客人建議購買「三丸東傑」一千萬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關公司正計劃配股,並謂若「三丸東傑」於二○○五年公佈週年業績後兩星期內仍沒有配股,「三丸東傑」將以原價回購該公司的股票。
該名客人於二○○五年一月以每股 1.25 元購入共一千萬股「三丸東傑」股票,被告其後收受吳提供共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有關款項存入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
上述款項亦是被告協助吳在「匯豐金融」開設帳戶的報酬。
案情又指,「三丸東傑」在二○○五年四月公佈業續後並沒有配股,有關客戶遂向「匯豐金融」投訴,指被告向他作出虛假陳述。有關投訴其後轉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監會」)。
被告早前又承認當他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證監會」會面時,虛假地聲稱其妻曾向他表示該筆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是由一名被告並不認識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振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