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前高層受賄逾百萬元判囚一年

2010年1月21日

一名證券公司前高級行政人員,收受一間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共一百一十萬元賄款,作為介紹客人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文銳輝,五十四歲,匯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匯豐金融」)前高級副總裁,亦因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被法庭判罰款兩萬元,並須向「證監會」支付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二元的調查費用。

暫委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被告觸犯有關罪行,完全是他自己行差踏錯,而並非技術違規。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被告另承認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4(2)(a)(iv) 條。

廉署較早時接獲「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OO四年十二月結識上市公司三丸東傑(控股)有限公司(「三丸東傑」)的財務顧問吳景浩。吳要求被告介紹客人購買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後向一名客人建議購買「三丸東傑」一千萬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關公司正計劃配股,並謂若「三丸東傑」於二OO五年公佈週年業績後兩星期內仍沒有配股,「三丸東傑」將以原價回購該公司的股票。

該名客人以每股一點二五元購入共一千萬股「三丸東傑」股票,被告其後收受吳提供共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有關款項存入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

案情透露,吳有意在「匯豐金融」開設帳戶,上述款項亦是他為獲取被告協助而向他提供。

案情又指,「三丸東傑」於二OO五年四月公佈業續後並沒有配股,有關客戶遂向「匯豐金融」投訴,指被告向他作出虛假陳述。有關投訴其後轉介「證監會」。

被告早前又承認當他於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接受「證監會」會面時,虛假地聲稱其妻曾向他表示該筆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是由一名被告不認識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振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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