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高級督察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010年1月2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警務處高級督察,控告他涉嫌濫用其公職人員身份以取得與一宗由他調查的懷疑詐騙案有關的保密資料,被告並涉嫌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一名人士,讓他可以按其建議就案件進行私人偵查。
林冠樺,四十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他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控罪指,被告於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在執行其公職過程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
被告涉嫌自行保管以其警務處高級督察身份而取得的文件作私人用途。有關文件包括取自及 / 或來自稅務局的文件,和公司及土地查冊記錄。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人士提供上述文件、警方內部報告,及就上述案件所取得或編製的其他文件。
被告又涉嫌申請五張搜查令,以取得與另一宗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的案件有關的銀行文件,並提供該等文件予上述人士。
廉署調查發現,上述文件與該名人士的一名前生意夥伴及兩名前僱員有關。該名人士有意委派私人公司就涉及該等人士的懷疑詐騙事件進行偵查。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出庭。
林冠樺,四十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他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控罪指,被告於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在執行其公職過程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
被告涉嫌自行保管以其警務處高級督察身份而取得的文件作私人用途。有關文件包括取自及 / 或來自稅務局的文件,和公司及土地查冊記錄。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人士提供上述文件、警方內部報告,及就上述案件所取得或編製的其他文件。
被告又涉嫌申請五張搜查令,以取得與另一宗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的案件有關的銀行文件,並提供該等文件予上述人士。
廉署調查發現,上述文件與該名人士的一名前生意夥伴及兩名前僱員有關。該名人士有意委派私人公司就涉及該等人士的懷疑詐騙事件進行偵查。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