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警員涉嫌詐騙九萬元及妨礙司法公正
2010年2月25日
廉政公署起訴一名警員,控告他涉嫌詐騙一名被捕人士的妻子及另一名警方疑犯共逾九萬元,訛稱款項為保釋金或給予一名受害人以撤銷其投訴。
劉振偉,三十三歲,被控共十八項罪名,即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一項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其中一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被警方拘捕的人士的妻子訛稱,該被捕人士需要支付保釋金,藉以詐騙其妻子支付五千元。
另七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警方疑犯訛稱,他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屬嚴重罪行,而他須支付共三萬五千元以獲保釋。
被告又涉嫌分別四次向同一名疑犯訛稱,有關案件的受害人要求他支付金錢以撤銷她的投訴,詐騙共四萬三千元。
餘下四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疑犯訛稱他本人的銀行戶口被廉署凍結,而他須支付廉署保釋金,誘使該名人士借出共七千四百元予他。
另外,一項控罪又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涉嫌在未獲批准下接受上述人士向他貸款三千元。
被告亦涉嫌指示上述人士不要向廉署作證人供詞,及不要向廉署提及他倆的金錢交易,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OO八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期間發生。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提堂。
劉振偉,三十三歲,被控共十八項罪名,即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一項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其中一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被警方拘捕的人士的妻子訛稱,該被捕人士需要支付保釋金,藉以詐騙其妻子支付五千元。
另七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警方疑犯訛稱,他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屬嚴重罪行,而他須支付共三萬五千元以獲保釋。
被告又涉嫌分別四次向同一名疑犯訛稱,有關案件的受害人要求他支付金錢以撤銷她的投訴,詐騙共四萬三千元。
餘下四項欺詐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疑犯訛稱他本人的銀行戶口被廉署凍結,而他須支付廉署保釋金,誘使該名人士借出共七千四百元予他。
另外,一項控罪又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涉嫌在未獲批准下接受上述人士向他貸款三千元。
被告亦涉嫌指示上述人士不要向廉署作證人供詞,及不要向廉署提及他倆的金錢交易,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OO八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期間發生。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