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董事行賄以取得訂單判囚十八個月
2010年3月17日
一名運輸公司董事,提供高達二百萬元賄款予郵輪公司職員,以取得多份運輸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吳立中,四十八歲,宏勝投資有限公司(「宏勝」)董事兼股東,較早時被暫委法官陳錦昌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向麗星郵輪(香港)有限公司(「麗星郵輪」)港務及登船部總監鄧廣全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
案情透露,「麗星郵輪」須安排運輸服務,以接載船員、入境處職員及貨物往其郵輪。
在鄧的推薦下,「宏勝」獲聘為有關郵輪提供運輸服務。
案情指,被告自二OO四年四月向「麗星郵輪」作出多次投訴,指控鄧向他索取利益,作為批出運輸訂單予「宏勝」的報酬。
被告於二OO七年二月某日告訴「麗星郵輪」一名職員,指他本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向鄧提供合共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的賄款。鄧收取賄款後,向「宏勝」批出多份運輸訂單。
鄧廣全,四十七歲,較早時亦被廉署起訴,指他向三間運輸公司包括「宏勝」的負責人收受賄款共約一百萬元,以批出訂單予有關公司。他其後被裁定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十五個月。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潤豪協助。
吳立中,四十八歲,宏勝投資有限公司(「宏勝」)董事兼股東,較早時被暫委法官陳錦昌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向麗星郵輪(香港)有限公司(「麗星郵輪」)港務及登船部總監鄧廣全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
案情透露,「麗星郵輪」須安排運輸服務,以接載船員、入境處職員及貨物往其郵輪。
在鄧的推薦下,「宏勝」獲聘為有關郵輪提供運輸服務。
案情指,被告自二OO四年四月向「麗星郵輪」作出多次投訴,指控鄧向他索取利益,作為批出運輸訂單予「宏勝」的報酬。
被告於二OO七年二月某日告訴「麗星郵輪」一名職員,指他本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向鄧提供合共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的賄款。鄧收取賄款後,向「宏勝」批出多份運輸訂單。
鄧廣全,四十七歲,較早時亦被廉署起訴,指他向三間運輸公司包括「宏勝」的負責人收受賄款共約一百萬元,以批出訂單予有關公司。他其後被裁定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十五個月。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潤豪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