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疑涉運輸生意貪污案今提堂
2010年3月24日
一名經營兩間物流公司的東主及一名空運公司前助理總經理,涉嫌就運輸生意分別受賄行賄,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訴。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胡志文,四十四歲,立榮貨運有限公司(「立榮」)及福榮物流有限公司(「福榮」)董事兼股東,被控共七項罪名,即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及三項公司高級人員向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涉嫌違反《公司條例》第 134 條。
胡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其中兩項貪污控罪指胡涉嫌於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向東方空運有限公司(「東方」)助理總經理姜成志提供合共二十萬零四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的事務或業務對「立榮」及「福榮」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胡亦被指涉嫌於二OO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向安時企業有限公司(「安時」)營運經理陳德臻提供合共九千五百元,作為建議「安時」經營的雅得美航運向「福榮」租用倉庫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務的報酬。
餘下三項控罪指胡涉嫌於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間,分別向三名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即由多間公司發出共一百二十九張虛假收據。
胡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外出。他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陳德臻,三十八歲,亦因涉嫌與案件有關而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承認一項罪名,指他向胡接受合共三萬零五百元賄款,並將於明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在另一宗案件,「東方」前助理總經理姜成志,五十八歲,被控從胡志文接受賄款。
姜否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裁判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一日進行預審。
控罪指姜涉嫌於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從胡接受合共二十萬零四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的事務或業務對「立榮」及「福榮」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姜獲准以現金四萬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上述兩宗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員蔡志敏代表出庭。
在首宗案件,胡志文,四十四歲,立榮貨運有限公司(「立榮」)及福榮物流有限公司(「福榮」)董事兼股東,被控共七項罪名,即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及三項公司高級人員向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涉嫌違反《公司條例》第 134 條。
胡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其中兩項貪污控罪指胡涉嫌於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向東方空運有限公司(「東方」)助理總經理姜成志提供合共二十萬零四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的事務或業務對「立榮」及「福榮」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胡亦被指涉嫌於二OO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向安時企業有限公司(「安時」)營運經理陳德臻提供合共九千五百元,作為建議「安時」經營的雅得美航運向「福榮」租用倉庫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務的報酬。
餘下三項控罪指胡涉嫌於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間,分別向三名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即由多間公司發出共一百二十九張虛假收據。
胡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外出。他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陳德臻,三十八歲,亦因涉嫌與案件有關而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承認一項罪名,指他向胡接受合共三萬零五百元賄款,並將於明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在另一宗案件,「東方」前助理總經理姜成志,五十八歲,被控從胡志文接受賄款。
姜否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裁判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一日進行預審。
控罪指姜涉嫌於二OO三年一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從胡接受合共二十萬零四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的事務或業務對「立榮」及「福榮」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姜獲准以現金四萬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上述兩宗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員蔡志敏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