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賄房屋署職員期獲較佳公屋單位被判囚

2010年4月12日

一名女子以一百元行賄一位房屋署文員,期望可以獲分配較佳的公屋單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雷秀金,五十一歲,護理員,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裁判官張威達在宣判時指出,量刑起點為監禁五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扣減刑期至三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年自內地來港定居,並於二○○三年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單位。

自此,被告收到多封由房屋署登記及公務員配額小組發出的信件,大部分的信件是由一名助理文書主任簽署的。而該名助理文書主任於二○○三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隸屬於有關小組。

被告於去年四月廿八日獲分配彩虹 邨 一個單位。

案情指,被告其後寫信予上述助理文書主任向她道謝,並表示希望可以獲分配一個較高層或較新的單位。被告隨信夾附一張港幣一百元的鈔票,以供有關主任「買生果」。

案情又指,有關的助理文書主任並沒有收受賄款。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信中夾附款項,期望有關的助理文書主任能進一步協助她獲分配較佳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曉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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