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報假案」指控海關人員受賄判囚四個月
2010年4月21日
一名男子向廉署作出虛假舉報,指控多名香港海關人員收受香煙走私客的利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葉銘耀,五十三歲,保安員,較早時承認一項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報告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a) 條。
裁判官錢禮判刑時稱,雖然感化官報告指出法庭可以考慮判社會服務令,但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法庭須判處被告監禁。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名「水貨客」,間中經落馬洲管制站往返香港及內地。
去年十月九日,被告向一名廉署人員作出舉報,指控一組四名海關人員曾經收受某些不知名香港走私客的利益,作為對其走私活動不採取行動的報酬。
四日後,被告就其貪污舉報作出一份證人供詞。被告聲稱曾目睹有關香煙走私客將兩張銀行支票交予其中兩名海關人員。
廉署人員向被告錄取上述供詞期間向他解釋,倘若他作出虛假的供詞,他可能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檢控。被告其後在有關供詞上簽署。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廉署作出另一份證人供詞,虛構有關被指曾經向該等海關人員提供利益的旅客的詳細資料。
廉署人員向被告錄取上述口供時,再次向他解釋作假口供須負的刑事責任。
被告在廉署人員進一步查問時,承認他虛構有關貪污舉報。
被告亦承認因為該等海關人員曾因他走私香煙進入香港而將他拘捕,故他揑造舉報向他們報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李鏡鏞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葉銘耀,五十三歲,保安員,較早時承認一項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報告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a) 條。
裁判官錢禮判刑時稱,雖然感化官報告指出法庭可以考慮判社會服務令,但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法庭須判處被告監禁。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名「水貨客」,間中經落馬洲管制站往返香港及內地。
去年十月九日,被告向一名廉署人員作出舉報,指控一組四名海關人員曾經收受某些不知名香港走私客的利益,作為對其走私活動不採取行動的報酬。
四日後,被告就其貪污舉報作出一份證人供詞。被告聲稱曾目睹有關香煙走私客將兩張銀行支票交予其中兩名海關人員。
廉署人員向被告錄取上述供詞期間向他解釋,倘若他作出虛假的供詞,他可能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檢控。被告其後在有關供詞上簽署。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廉署作出另一份證人供詞,虛構有關被指曾經向該等海關人員提供利益的旅客的詳細資料。
廉署人員向被告錄取上述口供時,再次向他解釋作假口供須負的刑事責任。
被告在廉署人員進一步查問時,承認他虛構有關貪污舉報。
被告亦承認因為該等海關人員曾因他走私香煙進入香港而將他拘捕,故他揑造舉報向他們報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李鏡鏞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