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詐騙法團款項被判囚

2010年4月23日

一名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利用虛假文件詐騙法團款項共一萬二千元,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陳曉裕,四十六歲,早前承認一頂欺詐罪名。

裁判官練錦鴻並令被告向法團歸還一萬二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為荃灣一幢住宅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並負責處理大廈外牆的廣告位租賃事宜。租金須存入法團的銀行戶口。

在二○○八年七月七日,被告代表法團與奧華美容有限公司(奧華)簽訂一份合約,即奧華以月租三千五百元租賃一個廣告位,租期為二○○八年八月至今年二月。

被告於簽約時向奧華訛稱,由於法團當時正涉及一宗訴訟,所以租金須交予他本人。

奧華遂向被告發出四張支票,以支付二○○八年八月至十一月份的租金,有關支票其後存入被告的私人銀行戶口。

被告於二○○八年十月被法團辭退。在法團現任主席的不斷要求下,被告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交出三份文件,虛假地顯示上述廣告位以每月二千元租予Beauty Cosmetic Company (BCC),一年租期自二○○八年十月開始。

被告亦交出一張法團收取BCC二千元租金的收據副本,及一張銀行收據顯示一張二千元支票已存入法團的銀行戶口。

案情指BCC並不存在,而上述支票亦是被告購買的銀行本票。

被告詐騙法團共一萬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譚嘉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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