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就「窩輪」買賣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收益被判囚
2010年4月28日
四名人士,就衍生權證(俗稱「窩輪」)買賣,分別串謀詐騙及處理逾一億三百萬元的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
吳鎮濤,四十二歲,香港投資網有限公司(「香港投資網」)負責人,被判入獄共四年。孫楚芬,三十五歲,「香港投資網」職員,被判入獄兩年,而林思恆,三十歲,一名與吳有關連的人士,則被判入獄二十八個月。
同案被告吳的妻子鄭婉儀,四十一歲,被判入獄三年。
法官游德康於判刑時稱,案件涉及縝密計謀、跨境成份和大規模犯案,以致調查人員需要花上長時間去偵查。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吳被裁定五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而孫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林較早時則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名。
鄭被裁定共十七項罪名成立,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廉署早前接獲有關「窩輪」買賣的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罪行。
案情透露, Calyon Financial Products ( Guernsey ) Limited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Holdings Incorporation 、 Standard Bank PLC 及 Dresdner Bank AG 於案發時是「窩輪」發行商。
上述四間「窩輪」發行商分別委任CLSA Limited、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 d、標準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及大福證券有限公司為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的責任是為「窩輪」在市場提供流通量,向投資者持續提供買賣價,確保「窩輪」可以進行交易。
案情透露,二○○五年九月至二○○八年五月期間,吳、孫及林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上述流通量提供者,以及那些被誘使買賣由該等發行商所發行的數十隻「窩輪」的公司、商號及人士。
為進行上述勾當,吳在香港及內地設立多個基地。
吳、孫及林串謀製造該等「窩輪」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像,方法是與吳有關連的人士,每日在上述基地透過「人頭」戶口進行交易。
三人亦不誠實地致使東方匯理銀行、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 d、標準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及德利佳華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交易員就上述「窩輪」向吳有關連的人士開出優惠價格。
在有關勾當中,上述交易員涉嫌獲提供秘密利益作為報酬。
案情透露,吳曾與一名特赦證人接觸,要求他不與廉署合作及向廉署提供虛假和具誤導性資料。
案情又指,二○○五年五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鄭處理來自就「窩輪」買賣串謀詐騙所得的犯罪收益,合共逾一億零三百八十萬元。
在有關犯罪收益中,其中逾三千四百六十萬元的現金在鄭的銀行保險箱內搜獲,而餘下六千九百二十萬元則分別存放於鄭在六間銀行的多個個人戶口、與其他家人的聯名戶口及四間公司的戶口。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曹永年及劉玉儀協助。
吳鎮濤,四十二歲,香港投資網有限公司(「香港投資網」)負責人,被判入獄共四年。孫楚芬,三十五歲,「香港投資網」職員,被判入獄兩年,而林思恆,三十歲,一名與吳有關連的人士,則被判入獄二十八個月。
同案被告吳的妻子鄭婉儀,四十一歲,被判入獄三年。
法官游德康於判刑時稱,案件涉及縝密計謀、跨境成份和大規模犯案,以致調查人員需要花上長時間去偵查。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吳被裁定五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而孫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林較早時則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名。
鄭被裁定共十七項罪名成立,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廉署早前接獲有關「窩輪」買賣的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罪行。
案情透露, Calyon Financial Products ( Guernsey ) Limited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Holdings Incorporation 、 Standard Bank PLC 及 Dresdner Bank AG 於案發時是「窩輪」發行商。
上述四間「窩輪」發行商分別委任CLSA Limited、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 d、標準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及大福證券有限公司為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的責任是為「窩輪」在市場提供流通量,向投資者持續提供買賣價,確保「窩輪」可以進行交易。
案情透露,二○○五年九月至二○○八年五月期間,吳、孫及林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上述流通量提供者,以及那些被誘使買賣由該等發行商所發行的數十隻「窩輪」的公司、商號及人士。
為進行上述勾當,吳在香港及內地設立多個基地。
吳、孫及林串謀製造該等「窩輪」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像,方法是與吳有關連的人士,每日在上述基地透過「人頭」戶口進行交易。
三人亦不誠實地致使東方匯理銀行、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 d、標準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及德利佳華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交易員就上述「窩輪」向吳有關連的人士開出優惠價格。
在有關勾當中,上述交易員涉嫌獲提供秘密利益作為報酬。
案情透露,吳曾與一名特赦證人接觸,要求他不與廉署合作及向廉署提供虛假和具誤導性資料。
案情又指,二○○五年五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鄭處理來自就「窩輪」買賣串謀詐騙所得的犯罪收益,合共逾一億零三百八十萬元。
在有關犯罪收益中,其中逾三千四百六十萬元的現金在鄭的銀行保險箱內搜獲,而餘下六千九百二十萬元則分別存放於鄭在六間銀行的多個個人戶口、與其他家人的聯名戶口及四間公司的戶口。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曹永年及劉玉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