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人員攜帶未經授權物品入監獄被判刑
2010年5月13日
一名懲教署署理高級懲教主任將一支載有色情影像及懲教署機密文件的電腦記憶棒帶進監獄,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履行八十小時社會服務。
馮達成,四十六歲,早前承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帶進監獄,違反《監獄條例》第 18(1) 條。被告認罪後被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案發於去年十二月八日,當時被告駐守赤柱監獄。他於當值時被發現身上懷有一支電腦記憶棒,內藏一些懲教署機密文件及四百三十一張色情影像,被告並藏有一支潤唇膏。
被告承認他未獲赤柱監獄主管的許可而將上述物品帶進監獄。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慧敏協助。
馮達成,四十六歲,早前承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帶進監獄,違反《監獄條例》第 18(1) 條。被告認罪後被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案發於去年十二月八日,當時被告駐守赤柱監獄。他於當值時被發現身上懷有一支電腦記憶棒,內藏一些懲教署機密文件及四百三十一張色情影像,被告並藏有一支潤唇膏。
被告承認他未獲赤柱監獄主管的許可而將上述物品帶進監獄。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慧敏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