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員行賄「打假波」判囚十個月
2010年5月20日
一名足球員向另一名足球員提供賄賂,作為在一場賽事中「打假波」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
于洋,二十七歲,愉園足球會(「愉園」)前球員,較早時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裁判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根據以往案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乃適當的刑罰。
裁判官稱,被告的罪行已令足球壇蒙羞,判處被告入獄可以作為其他球員的警惕,以示阻嚇。
裁判官續稱,被告的判刑起點為十五個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故將刑期減至十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愉園」的足球員。「愉園」是香港足球總會主辦的甲組足球聯賽其中一支參賽球隊。四海流浪足球隊(「四海流浪」)為該聯賽另一支參賽球隊。
被告加入「愉園」前曾是「四海流浪」的球員,而當時喀麥隆球員基藍馬是其隊友。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月三日早上曾到基藍馬的宿舍探望他。
被告要求基藍馬刻意輸掉在當天下午舉行的「愉園」對「四海流浪」的賽事。
被告其後在一部手提電腦輸入一些中文句子,並把句子翻譯成法文,即基藍馬的母語,使他明白有關要求。
被告亦詢問基藍馬想要多少錢,但基藍馬拒絕被告的要求。
被告及基藍馬是該場賽事的球員。結果,「愉園」以零比二輸給「四海流浪」。
被告於本月五日被拘捕。在警戒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被告承認有關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仲斌及黃淑儀協助。
于洋,二十七歲,愉園足球會(「愉園」)前球員,較早時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裁判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根據以往案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乃適當的刑罰。
裁判官稱,被告的罪行已令足球壇蒙羞,判處被告入獄可以作為其他球員的警惕,以示阻嚇。
裁判官續稱,被告的判刑起點為十五個月,但鑑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故將刑期減至十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愉園」的足球員。「愉園」是香港足球總會主辦的甲組足球聯賽其中一支參賽球隊。四海流浪足球隊(「四海流浪」)為該聯賽另一支參賽球隊。
被告加入「愉園」前曾是「四海流浪」的球員,而當時喀麥隆球員基藍馬是其隊友。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月三日早上曾到基藍馬的宿舍探望他。
被告要求基藍馬刻意輸掉在當天下午舉行的「愉園」對「四海流浪」的賽事。
被告其後在一部手提電腦輸入一些中文句子,並把句子翻譯成法文,即基藍馬的母語,使他明白有關要求。
被告亦詢問基藍馬想要多少錢,但基藍馬拒絕被告的要求。
被告及基藍馬是該場賽事的球員。結果,「愉園」以零比二輸給「四海流浪」。
被告於本月五日被拘捕。在警戒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被告承認有關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仲斌及黃淑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