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郵務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今被判刑
2010年5月20日
一名香港郵政高級郵務員,於郵用文具價格調整前購入大批該等文具,然後以新價格轉售以獲取個人利益,早前被廉署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小時。
李永泰,四十九歲,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
裁判官蘇惠德並令被告向政府賠償三百八十元。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擔任赤柱郵局局長一職,負責監督郵局的運作,包括管理郵用文具的存貨。
根據香港郵政的銷售程序,每名郵務員需向郵局局長購入郵用文具,然後按既定的價格售予市民。
香港郵政於二○○八年十月十六日向所有郵局局長發出備忘,訂明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提高大部分郵用文具的售價約百分之十六。被告憑藉其公職得悉是項價格調整的安排。
在二○○八年十月三十及三十一日,被告以一萬零三百四十元購買赤柱郵局全部共九百三十件郵用文具,有關物品的價格將會被調整。
被告將上述郵用文具存放於赤柱郵局的後勤辦公室內。
被告在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日期間,將上述的其中一百六十五件郵用文具以新價格售予兩名郵務員,兩人其後將有關文具售予市民。
案情指廉署於二○○八年十二月五日拘捕被告,有關罪行因而停止,被告的個人得益亦因而限於三百八十元,即郵件新舊價的差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鴻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德怡協助。
李永泰,四十九歲,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
裁判官蘇惠德並令被告向政府賠償三百八十元。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擔任赤柱郵局局長一職,負責監督郵局的運作,包括管理郵用文具的存貨。
根據香港郵政的銷售程序,每名郵務員需向郵局局長購入郵用文具,然後按既定的價格售予市民。
香港郵政於二○○八年十月十六日向所有郵局局長發出備忘,訂明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提高大部分郵用文具的售價約百分之十六。被告憑藉其公職得悉是項價格調整的安排。
在二○○八年十月三十及三十一日,被告以一萬零三百四十元購買赤柱郵局全部共九百三十件郵用文具,有關物品的價格將會被調整。
被告將上述郵用文具存放於赤柱郵局的後勤辦公室內。
被告在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日期間,將上述的其中一百六十五件郵用文具以新價格售予兩名郵務員,兩人其後將有關文具售予市民。
案情指廉署於二○○八年十二月五日拘捕被告,有關罪行因而停止,被告的個人得益亦因而限於三百八十元,即郵件新舊價的差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鴻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德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