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航空公司前職員涉嫌貪污
2010年5月21日
兩名航空公司前職員及三名人士涉嫌以貪污手法安排內地旅客,經由香港國際機場前往海外國家,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五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一 ( 五月二十四 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
在首宗案件,兩名國泰航空公司 ( 「國泰」 ) 前地勤人員,吳家華,三十歲,譚慧敏,四十六歲,分別被控兩項及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另兩名被告,張振華,四十六歲,及陳建雄,六十二歲,同為無業,則與譚同被控上述其中一項罪名。
其中一項控罪指,吳涉嫌與另一名「國泰」前職員及其他人士串謀使吳收受利益,以協助由該名「國泰」前職員安排的內地旅客成功辦理登機手續。
吳及譚又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以使吳接受利益,以向由譚及相關人士安排的內地旅客提供相類協助。
譚又涉嫌與上述的「國泰」前職員及其他人士串謀,以使兩人收受利益以協助由他們安排的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
譚、張及陳被控與其他人士串謀,以使譚收受利益,以向張及相關人士提供相類協助。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蘇瑞弘,四十五歲,無業,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控罪指蘇涉嫌於去年四月六日,向多名不知名的入境事務處職員提供利益,以作為該等人員即使對由蘇或相關人士所安排的旅客的旅遊及 / 或登機證件有懷疑,亦不採取適當行動的報酬。
蘇又涉嫌在某日至去年八月期間向三間航空公司的不知名職員提供利益,以協助由他及相關人士安排的旅客成功登機。
五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一 ( 五月二十四 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
在首宗案件,兩名國泰航空公司 ( 「國泰」 ) 前地勤人員,吳家華,三十歲,譚慧敏,四十六歲,分別被控兩項及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另兩名被告,張振華,四十六歲,及陳建雄,六十二歲,同為無業,則與譚同被控上述其中一項罪名。
其中一項控罪指,吳涉嫌與另一名「國泰」前職員及其他人士串謀使吳收受利益,以協助由該名「國泰」前職員安排的內地旅客成功辦理登機手續。
吳及譚又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以使吳接受利益,以向由譚及相關人士安排的內地旅客提供相類協助。
譚又涉嫌與上述的「國泰」前職員及其他人士串謀,以使兩人收受利益以協助由他們安排的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
譚、張及陳被控與其他人士串謀,以使譚收受利益,以向張及相關人士提供相類協助。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蘇瑞弘,四十五歲,無業,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控罪指蘇涉嫌於去年四月六日,向多名不知名的入境事務處職員提供利益,以作為該等人員即使對由蘇或相關人士所安排的旅客的旅遊及 / 或登機證件有懷疑,亦不採取適當行動的報酬。
蘇又涉嫌在某日至去年八月期間向三間航空公司的不知名職員提供利益,以協助由他及相關人士安排的旅客成功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