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判監十一個月

2010年6月7日

一名警務處高級督察因濫用其公職人員身份,以取得與兩宗由警方調查的懷疑詐騙案有關的保密資料,並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一名人士,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林冠樺,四十歲,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

暫委法官嚴舜儀在判刑時表示,被告利用現存申請搜查令程序的漏洞,取得與警方調查沒有任何關係的銀行文件,其行為超乎他聲稱幫助朋友的範疇。

法官認為量刑起點應為三十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理由,故判處入獄十一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案情透露,有關罪行於二○○五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間發生,當時被告為長沙灣一支分區調查隊的主管。

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一名商人向警方舉報,懷疑其生意夥伴涉及詐騙,被告被委派調查有關案件。

被告向該名商人錄取口供後,多次向他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夠資源調查有關案件。被告建議商人聘用私家偵探社調查有關案件,並著其將調查結果交予廉署。

案情又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再向商人建議聘用私家偵探社繼續調查,費用大約為七十萬至八十萬元。

被告於兩個月後在深水埗一間快餐店與商人會面時,將一個文件夾交給他,內有懷疑涉案人士的公司及其公司所持物業的資料。有關資料是經由警方調查而得。

另外,上述商人亦向被告表示自己曾向警務處投訴一對夫婦涉嫌詐騙。

被告向商人取得有關案件編號,其後指示一名下屬申請五張搜查令,虛假地表示正調查一宗案件,向銀行索取有關夫婦的資料。

被告並承認曾經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先後向原訟庭申請兩份提交物料令後,向稅務局取得稅務資料。

被告隨後向商人提供有關的公司及土地查冊文件、報稅文件、銀行資料、及相關案件的警方報告和證人口供。

警方確認有關資料為機密文件,被告並無權提供予有關商人。

案件又透露,被告曾分別多次向商人表示曾就上述兩宗調查支付大額費用。在被告的要求下,商人曾在一次會面時給予他二萬元。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韜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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