殮房服務員收受殯儀服務提供者賄賂被判囚
2010年10月13日
一間公立醫院的兩名現職殮房服務員及一名退休殮房服務員,收受多名殯儀服務提供者合共逾五十三萬八千元賄款,作為優待他們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三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不同刑期。
盛強虎,五十五歲,黎志惠,五十歲,同為屯門醫院殮房服務員,被暫委裁判官陳慧敏分別判入獄十八個月及十五個月。薜文矩,六十五歲,屯門醫院退休殮房服務員,則被判囚十四個月。
盛及黎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十七萬八千元及二十萬零七千元。薜則須向政府歸還十五萬三千元。
三名被告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盛、黎及薜於案發時為屯門醫院殮房的服務員。
另一名殮房服務員葉炳全於二○○五年四月被派駐該醫院。當時,盛向葉表示,多名殯儀服務提供者向他們提供利益。
殮房服務員收取利益,作為在殮房將遺體擺放在較佳位置、安排有關殯儀服務提供者在辦公時間前從殮房認領遺體,以及加倍小心處理遺體的報酬。
盛又表示,他會收集由有關殯儀服務提供者給予的賄款,並每月與其他殮房服務員攤分有關款項。
葉同意有關貪污勾當。自此,他與盛、黎、薜及另一名殮房服務員林國材攤分賄款。各人每月攤分約一千元至四千元。
一九九二年六月至二OO七年六月期間,盛及黎分別從該等殯儀服務提供者收受的賄款共逾十七萬八千元及二十萬零七千元。薜則攤分賄款共逾十五萬三千元。
葉炳全,五十一歲,及林國材,六十三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葉較早時承認兩項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林則承認一項相類罪名。
葉被判入獄三個月,而林則被判囚五個月。葉及林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五萬四千元及五萬一千六百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協助。
盛強虎,五十五歲,黎志惠,五十歲,同為屯門醫院殮房服務員,被暫委裁判官陳慧敏分別判入獄十八個月及十五個月。薜文矩,六十五歲,屯門醫院退休殮房服務員,則被判囚十四個月。
盛及黎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十七萬八千元及二十萬零七千元。薜則須向政府歸還十五萬三千元。
三名被告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盛、黎及薜於案發時為屯門醫院殮房的服務員。
另一名殮房服務員葉炳全於二○○五年四月被派駐該醫院。當時,盛向葉表示,多名殯儀服務提供者向他們提供利益。
殮房服務員收取利益,作為在殮房將遺體擺放在較佳位置、安排有關殯儀服務提供者在辦公時間前從殮房認領遺體,以及加倍小心處理遺體的報酬。
盛又表示,他會收集由有關殯儀服務提供者給予的賄款,並每月與其他殮房服務員攤分有關款項。
葉同意有關貪污勾當。自此,他與盛、黎、薜及另一名殮房服務員林國材攤分賄款。各人每月攤分約一千元至四千元。
一九九二年六月至二OO七年六月期間,盛及黎分別從該等殯儀服務提供者收受的賄款共逾十七萬八千元及二十萬零七千元。薜則攤分賄款共逾十五萬三千元。
葉炳全,五十一歲,及林國材,六十三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葉較早時承認兩項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林則承認一項相類罪名。
葉被判入獄三個月,而林則被判囚五個月。葉及林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五萬四千元及五萬一千六百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