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詐騙電訊公司佣金被判刑

2010年10月19日

七名人士向四間電訊公司提交虛假銷售訂單,以騙取共十四萬八千多元的佣金,被廉政公署起訴。各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案中兩名主腦人物洪彩霞,二十七歲,及梁偉謙,三十四歲,分別被判入獄十六個月及十九個月。

梁宇馳,二十七歲,被判入獄九個月;而陳勇強,三十一歲,及鄧煜鑌,二十七歲,各被判入獄十個月。周有弟,二十四歲,被判囚十四個月。翁志平,二十五歲,則被判須履行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七名被告承認或被裁定共二十八項罪名成立,即六項串謀詐騙、二十項盜竊及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

法官黃祟厚於判刑時指出,被告的罪行違反僱主對他們的信任。法官又形容有關案件涉及被告長時間及大規模地進行詐騙佣金,並指出案中的主腦須被判處較長的刑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在案發期間,即二○○六年底至二○○八年,除梁宇馳外,其餘被告為四間電訊公司的營業員,即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和記環球電訊有限公司,及無 綫 收費電視有限公司。

自二○○六年底,洪、梁偉謙及案中另一名主腦方肇麟,以梁偉謙向不知名人士以每套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購買的個人資料,向上述電訊公司提交虛假銷售訂單。

梁偉謙亦向陳、鄧及周提供上述虛假個人資料作同一用途。

二○○八年二月,梁偉謙租用了大角咀一幢工業大廈一個單位作為「總部」,讓洪、方及他本人在該處製備虛假銷售訂單。

集團又以流動電話預繳智能卡的電話號碼作為虛假客戶的聯絡電話。梁偉謙、洪及方輪流扮作有關客戶,接聽電訊公司的電話。

案情又指,梁宇馳將他的信用卡售予梁偉謙,以製備虛假銷售訂單,而梁宇馳及翁亦以相同理由,向鄧提供他們的信用卡。

被告向四間電訊公司提交了共四百四十七份虛假訂單,以詐騙逾十四萬八千元的佣金。

當梁偉謙於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總部」被捕時,廉署人員發現他擁有三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

廉署人員並檢獲共四百三十五份載有虛假個人資料的銷售訂單的客戶副本、三百零八張流動電話預繳智能卡,以及六十七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

方肇麟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他早前承認罪行,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兆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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