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懲教署人員判囚五個月
2011年1月5日
一名無業男子向兩名懲教署人員提供利益,誘使他們將一副眼鏡帶進赤柱監獄予一名囚犯,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鍾承泰,二十五歲,早前承認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被告餘下兩項相類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文偉新判刑時指出,由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被告出獄後,約於二OO七年七或八月期間,在深水埗一間酒樓與一名懲教署人員會面,他向有關人員尋求協助將一副眼鏡帶進赤柱監獄,交予他的一名在囚的朋友。
被告向有關人員答應提供免費飲茶及按摩服務作為報酬,但其要求被有關人員拒絕。
另外,被告與另一名懲教署人員前往深圳,期間被告向有關人員尋求相同協助,並向他提供一萬元現金作為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OO九年一月正在該監獄服另一刑期。他在獄中看見其朋友戴上一副新眼鏡。
被告其後致函懲教署,投訴其朋友可能是循不當途徑取得該副眼鏡。
被告在信中透露,在其朋友要求下,他曾向懲教署人員提供利益,以協助將一副眼鏡帶進監獄交予其朋友。
廉署人員於二OO九年二月及三月分別接見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有關貪污罪行。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偉斌協助。
鍾承泰,二十五歲,早前承認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被告餘下兩項相類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文偉新判刑時指出,由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被告出獄後,約於二OO七年七或八月期間,在深水埗一間酒樓與一名懲教署人員會面,他向有關人員尋求協助將一副眼鏡帶進赤柱監獄,交予他的一名在囚的朋友。
被告向有關人員答應提供免費飲茶及按摩服務作為報酬,但其要求被有關人員拒絕。
另外,被告與另一名懲教署人員前往深圳,期間被告向有關人員尋求相同協助,並向他提供一萬元現金作為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OO九年一月正在該監獄服另一刑期。他在獄中看見其朋友戴上一副新眼鏡。
被告其後致函懲教署,投訴其朋友可能是循不當途徑取得該副眼鏡。
被告在信中透露,在其朋友要求下,他曾向懲教署人員提供利益,以協助將一副眼鏡帶進監獄交予其朋友。
廉署人員於二OO九年二月及三月分別接見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有關貪污罪行。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偉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