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六人涉嫌詐騙一億七千八百萬元銀行貸款

2011年3月1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六名人士,控告他們涉嫌以虛假的購貨發票,向六間銀行詐騙逾一億七千八百萬元短期貸款。

被告為徐明通,四十七歲,加楓石化 ( 加拿大 ) 有限公司 ( 「加楓」 ) 財務總監;盧銀培,五十四歲,「加楓」董事;王樹輝,四十七歲,「加楓」經理兼和盈有限公司 ( 「和盈」 ) 東主;李燕萍,三十三歲,兆輝亞洲有限公司 ( 「兆輝」 ) 董事;余舜年,四十五歲,及李建國,四十五歲,同為港利通科技有限公司 ( 「港利通」 ) 董事。

徐被控共十項欺詐罪名,而其中四項罪名是與盧、王或李燕萍同被控。徐、王及李燕萍另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及兩項串謀揑改帳目的交替罪名。

李燕萍亦被控三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而余及李建國則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六名被告將於明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加楓」由徐及盧經營,從事潤滑油的貿易生意,而潤滑油在其內地廠房生產。

欺詐控罪指徐、盧、王及李燕萍涉嫌向六間銀行訛稱,由「加楓」提交而當中顯示「加楓」曾向徐操控的「兆輝」、「港利通」或 Good Billion Corporation Limited 購貨的發票,或「加楓」曾售貨予「和盈」的發票屬真確。

徐、盧、王及李燕萍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六間銀行代表「加楓」支付合共逾一億七千八百萬元的發票金額,其後再安排以短期貸款形式的款項,由上述公司轉帳給「加楓」或徐所指示的其他實體。

另一控罪指徐、王和李燕萍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當時的美國證券交易所,即不誠實地誇大「加楓」及一間能源公司的營業額及利潤數字,致使它們的母公司符合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有關上市申請最終被擱置。

徐、王和李燕萍另同被控兩項交替罪名,指他們涉嫌串謀揑改帳目,以顯示「加楓」及該能源公司的利潤比它們實際的為高。

李燕萍另被控三項罪名,指她涉嫌透過由其控制的三個銀行戶口處理共逾一億五千七百萬元的貸款,而她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余及李建國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他們涉嫌處理共逾一千四百多萬元的貸款。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六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發生。

六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