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安部主管索取「利是」判囚三個月
2011年4月28日
一名私人住宅屋苑前保安部主管,於農曆新年期間向一名保安員索取二十封「利是」,作為在工作上優待她的報酬,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甘子生,五十七歲,偉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偉邦」 ) 前保安部主管,較早時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被告於審訊期間轉為認罪。
暫委裁判官覃有方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偉邦」於案發時為粉嶺私人住宅屋苑牽晴間的物業管理公司。
被告當時受聘於「偉邦」擔任保安部主管,負責監督保安工作和編排屋苑所有保安員的每日當值表。
去年二月十五日,即農曆年初二,一名原本在露天工作崗位值班的日間女保安員,獲派駐在屋苑其中一座樓宇的電梯大堂的「固定崗位」工作。
被告接觸該名女保安員,並向她索取二十封「利是」,否則便派她往露天廣場的崗位工作。
根據該名女保安員的理解,被告是向她索取她從住戶收到的二十封「利是」,但她拒絕了被告的要求。
一名「偉邦」技術員在修理電燈後經過該電梯大堂,聽到被告向該名女保安員提出索取「利是」的要求。
「偉邦」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祝儂協助。
甘子生,五十七歲,偉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偉邦」 ) 前保安部主管,較早時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被告於審訊期間轉為認罪。
暫委裁判官覃有方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偉邦」於案發時為粉嶺私人住宅屋苑牽晴間的物業管理公司。
被告當時受聘於「偉邦」擔任保安部主管,負責監督保安工作和編排屋苑所有保安員的每日當值表。
去年二月十五日,即農曆年初二,一名原本在露天工作崗位值班的日間女保安員,獲派駐在屋苑其中一座樓宇的電梯大堂的「固定崗位」工作。
被告接觸該名女保安員,並向她索取二十封「利是」,否則便派她往露天廣場的崗位工作。
根據該名女保安員的理解,被告是向她索取她從住戶收到的二十封「利是」,但她拒絕了被告的要求。
一名「偉邦」技術員在修理電燈後經過該電梯大堂,聽到被告向該名女保安員提出索取「利是」的要求。
「偉邦」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祝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