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洲鄉委會副主席誤導廉署人員罪成被判刑

2011年6月16日

坪洲鄉事委員會 ( 「坪洲鄉委會」 ) 的一名副主席,就「坪洲鄉委會」一個物業的租金收據提供虛假資料,藉以誤導廉政公署人員,被廉署起訴。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黃開榆,八十三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b) 條。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所有控方證人在審訊時作出的證供誠實可信,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被告年紀老邁及其背景,因此判處緩刑。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九年就一宗案件展開調查,案件涉及一名區議員涉嫌使用「坪洲鄉委會」位於坪洲永安街一個物業的虛假租金收據,向離島區議會詐騙津貼。

廉署調查顯示,該名區議員於二○○三年三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向離島區議會遞交四十九份發還物業租金申請表,而每份申請表均附有由被告以「坪洲鄉委會」執行委員身份簽署的收據。有關物業是該名區議員租用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案情透露,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廉署人員接觸被告,並向他出示四十七張涉案收據的印影本,要求被告進行確認。被告其後在證人供詞上簽名,表示他從來沒有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

廉署其後的調查則發現三名證人曾多次目睹被告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證人包括當時「坪洲鄉委會」一名秘書,以及兩名議員助理。

政府化驗所的鑑證確定,涉案收據上的四十九個簽名中,四十八個屬被告的簽名。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培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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