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公司董事涉嫌行賄銀行職員四百三十萬元
2011年7月4日
區域法院今日 ( 星期一 ) 簽發手令,通緝一名地產發展公司董事。他因涉嫌向銀行職員提供四百三十萬賄賂及清洗二百三十萬元的犯罪收益,而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審訊原訂於今日進行,但他未有出席應訊。
曾偉,四十八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早前獲准以八十萬元保釋外出,並須於今日到法庭應訊。由於他沒有出庭,暫委法官沈小民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其中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五日,向中國工商銀行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工銀亞洲」 ) 公司業務部主管陳寶奎,提供一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 / 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曾偉亦涉嫌與陳寶奎串謀於同日處理上述二百三十萬元款項,而明知該筆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另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相同目的向陳寶奎提供一部手提電話。
餘下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九年八月七日,向「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陳翊耀提供一筆二百萬元賄款,作為就曾偉及 / 或其公司向「工銀亞洲」提出貸款申請時協助擬備放款建議書的報酬。
同案被告陳寶奎今日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即向曾偉分別收受一百萬及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 / 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本月二十日求情及判刑。
餘下被告陳翊耀則否認六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他將於星期三 ( 七月六日 ) 接受審訊。
任何人士如獲悉曾偉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 : 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曾偉,四十八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早前獲准以八十萬元保釋外出,並須於今日到法庭應訊。由於他沒有出庭,暫委法官沈小民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其中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一○年十月五日,向中國工商銀行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工銀亞洲」 ) 公司業務部主管陳寶奎,提供一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 / 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曾偉亦涉嫌與陳寶奎串謀於同日處理上述二百三十萬元款項,而明知該筆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另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相同目的向陳寶奎提供一部手提電話。
餘下一項貪污控罪指,曾偉涉嫌於二○○九年八月七日,向「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陳翊耀提供一筆二百萬元賄款,作為就曾偉及 / 或其公司向「工銀亞洲」提出貸款申請時協助擬備放款建議書的報酬。
同案被告陳寶奎今日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即向曾偉分別收受一百萬及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 / 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本月二十日求情及判刑。
餘下被告陳翊耀則否認六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他將於星期三 ( 七月六日 ) 接受審訊。
任何人士如獲悉曾偉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 : 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