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當舖持牌人或經營者行賄警員罪成被判刑

2011年7月7日

十一名當舖的持牌人或經營者,在去年農曆新年期間提供「利是」予兩名警員,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被告分別為九龍城十一間當舖的持牌人或經營者,包括潘國強,七十二歲;勞汝錦,六十六歲;馬勇強,七十歲;區志江,六十歲;潘耀駒,七十八歲;羅國彬,四十歲;張泉英,五十四歲;凌允鐘,五十八歲;謝景窩,五十九歲;何程樂,三十四歲;及李家標,六十二歲。

十一名被告各被裁定兩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裁官判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辯稱向兩名警員提供「利是」的理由並不可信。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去年農曆新年,即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分別向兩名高級警員提供「利是」,每次由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總計逾三千元。

案情透露,該兩名高級警員當時隸屬九龍城區區情報組 ( 當舖組 ) ,負責每日監督區內當舖的正常運作。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許翔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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