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前高層職員就貸款申請收受賄賂罪成候判

2011年8月13日

一名銀行前高層職員,就貸款申請收受合共二百五十萬港元的賄款、五瓶紅酒及一枚名貴手錶,以及處理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六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陳翊耀,四十四歲,中國工商銀行 ( 亞洲 ) 有限公司 ( 「工銀亞洲」 ) 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被裁定共九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五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暫委法官沈小民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時表示,他認同控方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觸犯所有罪行。

暫委法官說:「我認為事實上被告仍在『工銀亞洲』工作時,被告與曾偉已達成協議或共識被告會就貸款申請事宜獲取延後報酬。」

暫委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 八月十六日 ) 下午二時三十分,以待被告求情及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翊耀於案發時為「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主管,負責處理公司客戶的申請,包括貸款及延展還款到期日。

曾偉從事發展房地產及經營酒店及高爾夫球場,他另經營康星投資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國際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偉於二○○六年八月三日及二○○七年三月一日,以「康星」的名義,向「工銀亞洲」分別申請兩筆貸款,即六千五百萬美元及二億港元。曾偉於二○○七年十月二日,以「瑞城」的名義,向「工銀亞洲」申請一筆二十億港元的貸款。

「工銀亞洲」的管理層,根據當時的公司企業業務部主管陳寶奎及陳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議書,遂批出上述貸款。陳寶奎當時是陳翊耀的直屬上司。

案情透露,曾偉其後六次申請延展「康星」兩筆貸款的還款到期日,其中三次申請由陳寶奎和陳翊耀的批核,其餘三次申請則由陳寶奎或陳翊耀批核。

其後,陳翊耀分別收受曾偉提供的五瓶共值一萬四千五百港元的紅酒、一枚價值三萬三千港元的手錶,以及兩筆五十萬港元和二百萬港元的現金,作為就「康星」和「瑞城」的貸款申請提供協助的報酬。

案情透露,陳翊耀收取曾偉提供的賄款後,先後將部份款項分別存入他在五間銀行開設的私人戶口,每筆存款由一萬港元至七萬港元不等。

同案被告陳寶奎,五十一歲,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即向曾偉分別收受一百萬港元及二百三十萬港元的賄款。陳寶奎將於下星期五 ( 八月十九日 ) 在區域法院判刑。

曾偉,四十八歲,亦被廉署起訴三項罪名,即向陳寶奎和陳翊耀提供共四百三十萬港元及一份饋贈,以及一項串謀處理二百三十萬港元犯罪收益的罪名。曾偉於七月四日未有出席接受審訊,區域法院已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志華及吳榮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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