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兩名前職員就售買演唱會門票收賄罪成候判
2011年8月22日
兩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康文署 ) 前職員,就售買演唱會門票收受利益,包括演唱會門票、信用卡現金回贈及紅利積分,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被裁定罪名成立。
梅淑明,三十八歲,及黃曉韻,三十五歲,同為康文署前票務助理,各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九月六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梅及黃於案發時同為康文署票務助理,隸屬中央訂票處。
梅及黃除負責處理免費電話預訂演唱會門票服務外,亦會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務處,包括香港體育館,任職替更票務助理。
二○○五年,梅及黃認識香港體育館一名小食亭監督。該名監督經常到體育館的票務處購買大批門票。
梅及黃應該名小食亭監督的要求,協助他在中央訂票處預留大量演唱會門票。
此外,梅及黃亦在不同的票務處當值時,透過康文署的電腦售票系統即城市電腦售票網,以親屬的信用卡,購買一千多張演唱會門票,涉款共二十一萬五千多元。
案情透露,二○○五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梅接受多張演唱會門票、四千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四十八萬五千多分紅利積分,作為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報酬。梅又以部份紅利積分,換取總值四百元的購物券。
梅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在梅的住所搜獲有關購物券。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黃因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而賺取二千二百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二萬七千一百分紅利積分。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智瑩協助。
梅淑明,三十八歲,及黃曉韻,三十五歲,同為康文署前票務助理,各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九月六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梅及黃於案發時同為康文署票務助理,隸屬中央訂票處。
梅及黃除負責處理免費電話預訂演唱會門票服務外,亦會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務處,包括香港體育館,任職替更票務助理。
二○○五年,梅及黃認識香港體育館一名小食亭監督。該名監督經常到體育館的票務處購買大批門票。
梅及黃應該名小食亭監督的要求,協助他在中央訂票處預留大量演唱會門票。
此外,梅及黃亦在不同的票務處當值時,透過康文署的電腦售票系統即城市電腦售票網,以親屬的信用卡,購買一千多張演唱會門票,涉款共二十一萬五千多元。
案情透露,二○○五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梅接受多張演唱會門票、四千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四十八萬五千多分紅利積分,作為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報酬。梅又以部份紅利積分,換取總值四百元的購物券。
梅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在梅的住所搜獲有關購物券。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黃因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而賺取二千二百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二萬七千一百分紅利積分。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智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