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前高層職員就貸款申請收受賄賂判囚

2011年8月24日

兩名銀行前高層職員,就貸款申請及延遲還款日收受合共五百八十萬港元的賄款、五瓶紅酒和一枚名貴手錶,以及處理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陳寶奎,五十一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公司企業業務部前主管,被判入獄兩年,而陳翊耀,四十四歲,「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則判囚三年。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時表示,被告全憑努力苦幹,攀升至銀行高層職位。他們的成就,無疑令現今的年青人羨慕。

暫委法官稱:「若被告沒有干犯上述罪行,兩人應會再攀事業高峰,但他們現已陷進谷底。案件的教訓是,貪污賄賂,代價沉重,得不償失。」

暫委法官又指,香港獲評為全球最誠信的城市之一。他說:「在打擊貪污方面,香港自成立廉署以來走了一段很漫長的路,大多數市民亦作出了貢獻,並以身為香港人自豪。」

暫委法官續稱,法院一直嚴厲打擊貪污賄賂,故被告須預期被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

陳寶奎較早時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陳翊耀則被裁定九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五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案情透露,陳寶奎於案發時為「工銀亞洲」公司企業業務部主管,並是「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主管陳翊耀的直屬上司。兩人負責處理企業客戶的申請,包括貸款及延遲還款日。

曾偉是「工銀亞洲」的企業客戶,從事發展房地產及經營酒店及高爾夫球場。他亦經營康星投資有限公司(「康星」)及瑞城國際有限公司(「瑞城」)。

曾偉於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義,向「工銀亞洲」分別申請兩筆貸款,即六千五百萬美元及二億港元。「工銀亞洲」的管理層,根據陳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議書,遂批出上述貸款。

二○○七年十月,曾偉以「瑞城」的名義向「工銀亞洲」申請一筆二十億港元的貸款。根據陳寶奎和陳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議書,「工銀亞洲」的管理層遂批出該筆貸款。

案情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間,曾偉六次申請延遲「康星」兩筆貸款的還款日。有關申請由陳寶奎及/或陳翊耀批核。

曾偉亦就「瑞城」的貸款申請延遲還款日,有關申請於二○○九年五月獲陳寶奎批核。

陳寶奎於二○○九年八月七日及二○一○年十月五日,分別向曾偉收受一百萬港元及二百三十萬港元的賄款,作為就有關貸款申請提供協助的報酬。陳寶奎在一間酒店收受曾偉提供該筆二百三十萬港元的賄款後,兩人即場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從陳寶奎身上檢回該筆二百三十萬港元賄款。

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間,陳翊耀分別收受曾偉提供的五瓶共值一萬四千五百港元的紅酒、一枚價值三萬三千港元的手錶,以及兩筆五十萬港元和二百萬港元的現金。陳翊耀飲了其中一瓶紅酒,廉署人員在其居所及辦公室檢回餘下四瓶紅酒及該枚手錶。

案情透露,陳翊耀收取曾偉提供的賄款後,於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間,先後將部份款項分別存入他在五間銀行開設的私人戶口,每筆存款由一萬港元至七萬港元不等。

至於從陳寶奎檢回的二百三十萬港元賄款、十二瓶紅酒及三枚手錶,以及從陳翊耀檢回的四瓶紅酒及一枚手錶,暫委法官今日下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將之充公。

此外,控方向法庭提出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充公陳寶奎及陳翊耀向曾偉收受的其餘賄款共三百五十萬港元。法庭訂於本年十月四日就有關充公指令進行聆訊。

曾偉,四十八歲,亦被廉署起訴三項罪名,即向陳寶奎和陳翊耀提供共四百三十萬港元及一份饋贈,以及一項串謀處理二百三十萬港元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罪名。曾偉於本年七月四日未有出席接受審訊,區域法院已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暫委法官今日亦下令將曾偉的八十萬港元保釋金充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志華及吳榮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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