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兩名前職員就售買演唱會門票收賄各判囚八個月
2011年9月6日
兩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康文署 ) 前職員,就售買演唱會門票收受利益,包括多張演唱會門票、信用卡現金回贈及紅利積分,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八個月。
梅淑明,三十八歲,及黃曉韻,三十五歲,同為康文署前票務助理,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二百四十元及二百五十八元。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邪惡及嚴重,而且長時間犯案,故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暫委裁判官又斥責被告濫用職權,剝削市民獲得公平購買門票的權利。
被告較早時各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案情透露,梅及黃於案發時同為康文署票務助理,隸屬中央訂票處。
梅及黃除負責處理免費電話預訂演唱會門票服務外,亦會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務處,包括香港體育館,任職替更票務助理。
二○○五年,香港體育館一名小食亭監督經常到體育館的票務處購買大批門票,梅及黃因而認識該名監督。
梅及黃應該名小食亭監督的要求,協助他在中央訂票處預留大量演唱會門票。
此外,梅及黃亦在不同的票務處當值時,透過康文署的電腦售票系統即城市電腦售票網,以親屬的信用卡,購買一千多張演唱會門票,涉款共二十一萬五千多元。
案情透露,二○○五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梅接受多張演唱會門票、四千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四十八萬五千多分紅利積分,作為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報酬。
梅其中一次購買演唱會門票的過程,被康文署的閉路電視攝下,梅在是次交易賺取了二百四十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
梅又以部份紅利積分,換取總值四百元的購物券。梅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在梅的住所搜獲有關購物券。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黃因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而賺取二千二百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二萬七千一百分紅利積分。
黃其中一次購買演唱會門票時,賺取了二百五十八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德輝協助。
梅淑明,三十八歲,及黃曉韻,三十五歲,同為康文署前票務助理,亦受命須向政府分別歸還二百四十元及二百五十八元。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邪惡及嚴重,而且長時間犯案,故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暫委裁判官又斥責被告濫用職權,剝削市民獲得公平購買門票的權利。
被告較早時各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案情透露,梅及黃於案發時同為康文署票務助理,隸屬中央訂票處。
梅及黃除負責處理免費電話預訂演唱會門票服務外,亦會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務處,包括香港體育館,任職替更票務助理。
二○○五年,香港體育館一名小食亭監督經常到體育館的票務處購買大批門票,梅及黃因而認識該名監督。
梅及黃應該名小食亭監督的要求,協助他在中央訂票處預留大量演唱會門票。
此外,梅及黃亦在不同的票務處當值時,透過康文署的電腦售票系統即城市電腦售票網,以親屬的信用卡,購買一千多張演唱會門票,涉款共二十一萬五千多元。
案情透露,二○○五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間,梅接受多張演唱會門票、四千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四十八萬五千多分紅利積分,作為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報酬。
梅其中一次購買演唱會門票的過程,被康文署的閉路電視攝下,梅在是次交易賺取了二百四十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
梅又以部份紅利積分,換取總值四百元的購物券。梅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在梅的住所搜獲有關購物券。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間,黃因協助該名小食亭監督購買演唱會門票而賺取二千二百多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及二萬七千一百分紅利積分。
黃其中一次購買演唱會門票時,賺取了二百五十八元的信用卡現金回贈。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德輝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