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級督察協助教唆製造「冰」毒判囚三年九個月
2011年9月20日
一名前高級督察,協助及教唆一名毒販在越南製造「冰」毒,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九個月。
林冠樺,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觸犯相應法律所訂罪行,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 40(1)(c) 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被告在言語上促使一名毒販製造毒品,意圖其後在犯罪得益中分一杯羹。
法官斥責被告沒有悔意,並強調被告作為警務人員,一旦犯法,罪行會比其他人更嚴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長沙灣警署的偵緝高級督察。
二OO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間,被告至少四次與一名毒販見面。在其中兩次見面時,被告正在值班。
會面期間,被告與該名毒販討論如何採購在越南製造「冰」毒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碘及「大料」。
警方一名毒品專家證實,碘及「大料」是製造「冰」毒的材料。
案情又透露,根據被告的上司,被告從未向警方匯報該名毒販牽涉製造毒品或他認識有關毒販。
被告於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搜查被告的住所,發現一盒名為「World’s Most Dangerous Drugs」電視節目的錄影帶,以及被告的個人電腦存有一些製造「冰」毒的參考資料。
越南政府確認,在越南製造「冰」毒是可懲處的刑事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許翔宇協助。
林冠樺,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觸犯相應法律所訂罪行,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 40(1)(c) 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被告在言語上促使一名毒販製造毒品,意圖其後在犯罪得益中分一杯羹。
法官斥責被告沒有悔意,並強調被告作為警務人員,一旦犯法,罪行會比其他人更嚴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長沙灣警署的偵緝高級督察。
二OO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間,被告至少四次與一名毒販見面。在其中兩次見面時,被告正在值班。
會面期間,被告與該名毒販討論如何採購在越南製造「冰」毒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碘及「大料」。
警方一名毒品專家證實,碘及「大料」是製造「冰」毒的材料。
案情又透露,根據被告的上司,被告從未向警方匯報該名毒販牽涉製造毒品或他認識有關毒販。
被告於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搜查被告的住所,發現一盒名為「World’s Most Dangerous Drugs」電視節目的錄影帶,以及被告的個人電腦存有一些製造「冰」毒的參考資料。
越南政府確認,在越南製造「冰」毒是可懲處的刑事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許翔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