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商及生意夥伴就翻新工程貪污被判囚

2011年9月30日

一名承辦商及其生意夥伴,向一名連鎖珠寶店職員提供共二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三元作為非法回佣,以獲取翻新及維修工程合約,被廉政公署起訴。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觀塘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獄。

簡偉強,四十八歲,信昌工程公司(「信昌」)東主,被判囚六個月,而其生意夥伴楊永勝,四十四歲,則被判監三個月。

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表示,被告犯了嚴重的貪污罪行。鑑於法庭不會容許貪污行為,被告被判即時監禁乃無可避免。

簡較早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楊則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簡於案發時為「信昌」東主,而楊為其生意夥伴。

六福集團有限公司(「六福」)為一間珠寶公司,設有多間零售店。「六福」僱用鄺智恆為高級總務主任,負責向承辦商索取報價,及判授「六福」零售店及辦公室的翻新或維修工程合約予承辦商。

二OO八年六月,「六福」決定更換保養及維修承辦商。鄺於是聯絡楊,楊向簡查問是否有興趣成為「六福」的維修承辦商。

簡表示有興趣後,楊及鄺於同年七月或八月同意向鄺提供相等於保養合約費若干百分比的金額作為回佣。

案情透露,楊於二OO八年九月向簡表示,他已與「六福」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保養合約。二○○八年八月至十月期間,楊向簡收取共八千八百三十三元之後,將有關金錢交予鄺作為回佣。

簡及楊於二OO八年十一月結束夥伴關係,簡自此直接向鄺支付佣金。

二OO八年十一月至二O一O年六月期間,簡向鄺支付共二十萬六千六百一十元,以獲取「六福」的翻新和維修工程合約。

「六福」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簡於判刑後向裁判官申請保釋,以就刑期提出上訴。裁判官批准簡以一萬元保釋,並命令他不准離港。

鄺,四十六歲,亦被廉署起訴。他較早時承認兩項向簡及楊收受非法回佣罪名,被判入獄七個月,亦受命須向政府歸還十五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偉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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