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業貿易場成員涉會籍轉讓貪污案判囚三個月

2011年10月7日

一名金銀業貿易場理監事會的成員,在處理一宗會籍轉讓交易時,向一名黃金煉鑄商董事提供三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入獄三個月。

李錫明,六十二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署任暫委裁判官余焯文判刑時稱,被告處心積慮觸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而且違反誠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金銀業貿易場理監事會的成員。金銀業貿易場是一個在香港註冊的社團,旨在促進黃金、白銀及貴金屬的買賣。

持有金銀業貿易場金集團會籍的會員,可成為香港的認可黃金煉鑄商。

要取得金銀業貿易場金集團會籍,須由現有會員轉讓其會籍,並獲理監事會的兩名成員出任有關交易的諮詢人。

案情透露,二○○七年一月,黃金煉鑄商金標國際 ( 香港 ) 有限公司 ( 「金標」 ) 向被告開設的遠東 ( 香港 ) 公司,以七十萬元購入金銀業貿易場金集團會籍。

二○○八年十一月,「金標」打算出售其金集團會籍予一名準買家。「金標」一名董事要求被告就有關交易作為諮詢人。

被告回應時表示,他於二○○七年以低於當時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市價,將金集團會籍售予「金標」。被告遂要求該名「金標」董事協助他向「金標」索取十萬元作為賠償。

被告提出向該名「金標」董事提供三萬元賄款,以換取其協助,但被該名「金標」董事拒絕。

「金標」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鄒佩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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