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誣告海關人員誤導廉署判囚五個月
2011年10月31日
一名女子作出虛假指控,誣告一名香港海關人員收受一名盜版光碟店東主的賄賂,故意誤導廉政公署人員,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林婉娜,五十八歲,早前被裁定一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b) 條。
暫委裁判官陳家昇判刑時稱,被告誣告公職人員乃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她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因在深水埗一盜版光碟店販賣盜版光碟,被一名海關人員拘捕。
被告其後被控以管有某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名。她於二○一○年十月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九個月。
二○一一年一月,被告在羅湖懲教所服刑期間致函廉政專員作出投訴。
案情透露,被告在投訴信中指控該名海關人員涉嫌貪污,並重申她在上述案件中清白。
兩名廉署人員收到上述投訴信後,前往羅湖懲教所探訪被告,並就其貪污投訴錄取一份證人口供。
被告在證人口供中稱,她於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目睹該名海關人員,向一名六十歲或以上姓名不詳的中國籍男子,收取一疊數目不詳的現金。
被告指稱上述現金為盜版光碟店東主向該名海關人員支付的賄款,作為免受檢控其販賣盜版光碟罪名的報酬。被告又聲稱她沒有足夠現金支付警方的五千元保釋金。
廉署調查發現,有關該名海關人員的指控並不成立,而被告乃自行向警方支付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
香港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貪污投訴誣告他人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思韻協助。
林婉娜,五十八歲,早前被裁定一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b) 條。
暫委裁判官陳家昇判刑時稱,被告誣告公職人員乃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她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因在深水埗一盜版光碟店販賣盜版光碟,被一名海關人員拘捕。
被告其後被控以管有某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名。她於二○一○年十月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九個月。
二○一一年一月,被告在羅湖懲教所服刑期間致函廉政專員作出投訴。
案情透露,被告在投訴信中指控該名海關人員涉嫌貪污,並重申她在上述案件中清白。
兩名廉署人員收到上述投訴信後,前往羅湖懲教所探訪被告,並就其貪污投訴錄取一份證人口供。
被告在證人口供中稱,她於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目睹該名海關人員,向一名六十歲或以上姓名不詳的中國籍男子,收取一疊數目不詳的現金。
被告指稱上述現金為盜版光碟店東主向該名海關人員支付的賄款,作為免受檢控其販賣盜版光碟罪名的報酬。被告又聲稱她沒有足夠現金支付警方的五千元保釋金。
廉署調查發現,有關該名海關人員的指控並不成立,而被告乃自行向警方支付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
香港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貪污投訴誣告他人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思韻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