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前技術員及公司東主涉詐騙貪污被判囚
2011年11月3日
一名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前高級技術員及一名電腦設備公司東主,就「中大」批出總值一百七十多萬元的購貨訂單,涉及詐騙及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
林江,五十五歲,「中大」前高級技術員,被判囚二十三個月,而陳展鵬,五十二歲,華迪科技有限公司(「華迪」)東主,則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故法庭須判處他們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違反誠信,而且破壞公平投標制度。
林及陳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林又承認另外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c) 條,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陳另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案情透露,陳及林彼此認識已逾二十年。陳於案發時是宏志科技有限公司(「宏志」)董事兼「華迪」東主,而林是「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技術員。
二OO八年十月六日至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間,林不誠實地致使「中大」向「宏志」及「華迪」批出十三項總值逾一百七十萬元的訂單,以購買影音設備供新聞與傳播學院使用。
陳就其中十二項訂單取得「中大」款項後,扣除當中百分之五至八作為準備所需文件的「佣金」,其餘的款項交給林,讓其完成「宏志」及「華迪」根據有關訂單而須履行的義務。
至於餘下的一項訂單,陳以約三十萬元的價格取得貨物。在林的指示下,「宏志」向「中大」作出報價為四十八萬二千元,並獲批有關訂單,而當中逾十八萬元的差價作為利潤。
案情透露,陳於二OO九年二月十日從有關利潤中撥出五萬元給林作為回佣。
林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OO九年二月十日期間,曾處理由陳的妻子存入其銀行戶口共逾五十五萬元屬犯罪收益的款項。
「中大」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鍾偉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恒協助。
林江,五十五歲,「中大」前高級技術員,被判囚二十三個月,而陳展鵬,五十二歲,華迪科技有限公司(「華迪」)東主,則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故法庭須判處他們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違反誠信,而且破壞公平投標制度。
林及陳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林又承認另外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c) 條,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陳另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案情透露,陳及林彼此認識已逾二十年。陳於案發時是宏志科技有限公司(「宏志」)董事兼「華迪」東主,而林是「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技術員。
二OO八年十月六日至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間,林不誠實地致使「中大」向「宏志」及「華迪」批出十三項總值逾一百七十萬元的訂單,以購買影音設備供新聞與傳播學院使用。
陳就其中十二項訂單取得「中大」款項後,扣除當中百分之五至八作為準備所需文件的「佣金」,其餘的款項交給林,讓其完成「宏志」及「華迪」根據有關訂單而須履行的義務。
至於餘下的一項訂單,陳以約三十萬元的價格取得貨物。在林的指示下,「宏志」向「中大」作出報價為四十八萬二千元,並獲批有關訂單,而當中逾十八萬元的差價作為利潤。
案情透露,陳於二OO九年二月十日從有關利潤中撥出五萬元給林作為回佣。
林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OO九年二月十日期間,曾處理由陳的妻子存入其銀行戶口共逾五十五萬元屬犯罪收益的款項。
「中大」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鍾偉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