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候選人賄選罪成候判

2011年11月18日

一名參與二○一一年上水區鄉事委員會 ( 鄉委會 ) 執行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向一名村代表提供一筆十三萬元的賄款,以誘使該名村代表在選舉中投票予他,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炳墀,七十三歲,退休練馬師,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

裁判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將於三月十五日舉行,選出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十四名執行委員。被告於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

被告於二月中到訪一名村代表經營的「士多」,要求該名村代表在上述選舉中支持他,但村代表沒有作出任何正面回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訪有關「士多」。該名村代表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與被告會面。

被告在「士多」內的房間對該名村代表說,希望對方支持他參選。但該名村代表回應稍後才會決定此事。

該名村代表離開房間時,被告表示他在房間內留下了一些東西給他。村代表問被告是甚麼,被告回應是十三萬元。

該名村代表即時要求被告取回那些錢,但被告沒有理會便離去。村代表返回房間後發現桌上有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他其後將該十三萬元交給廉署。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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