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懲教署人員涉嫌貪污及企圖欺詐
2011年11月29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懲教署人員,控告他們涉嫌索賄收賄,以及利用虛假藉口,企圖向一名囚犯及其友人詐騙五十三萬元。
吳淑怡,三十六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昨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三項企圖欺詐。
黎秀慧,四十七歲,懲教署主任,昨日亦被起訴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兩名被告將於明日(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吳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所及法庭。
黎當時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包括一名在該所進行清潔工作的內地女子。
其中一項控罪指,吳涉嫌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向上述囚犯的一名友人索取手袋及珠寶。
另外兩項控罪指,吳涉嫌於二○一○年一月七日及二月六日,利用多個虛假藉口,企圖誘使該名囚犯分別給予她五十萬元及另一筆款項。
吳涉嫌訛稱其祖母在澳洲中風,所以需要金錢用作祖母的醫藥費,以及支付吳的父母在澳洲照顧其祖母的生活費。
吳又涉嫌於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訛稱她需要金錢支付其母親的信用卡債項,企圖誘使該名囚犯的友人借貸三萬元予她。
黎涉嫌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該名囚犯的友人索取一份建築工程的升降機採購合約,作為替該名囚犯及其友人傳遞信息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黎涉嫌於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相同理由,接受該名囚犯的友人提供的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吳淑怡,三十六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昨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三項企圖欺詐。
黎秀慧,四十七歲,懲教署主任,昨日亦被起訴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兩名被告將於明日(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吳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所及法庭。
黎當時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包括一名在該所進行清潔工作的內地女子。
其中一項控罪指,吳涉嫌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向上述囚犯的一名友人索取手袋及珠寶。
另外兩項控罪指,吳涉嫌於二○一○年一月七日及二月六日,利用多個虛假藉口,企圖誘使該名囚犯分別給予她五十萬元及另一筆款項。
吳涉嫌訛稱其祖母在澳洲中風,所以需要金錢用作祖母的醫藥費,以及支付吳的父母在澳洲照顧其祖母的生活費。
吳又涉嫌於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訛稱她需要金錢支付其母親的信用卡債項,企圖誘使該名囚犯的友人借貸三萬元予她。
黎涉嫌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該名囚犯的友人索取一份建築工程的升降機採購合約,作為替該名囚犯及其友人傳遞信息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黎涉嫌於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相同理由,接受該名囚犯的友人提供的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