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再拘控一人疑涉區議會選舉「種票」

2011年12月5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拘捕及起訴一名人士,懷疑他就二 ○ 一一年區議會油尖旺區京士柏選區的選舉中,涉嫌觸犯「種票」罪行。廉署早前就相關案件,已落案起訴另外六名人士。

黃家康,二十九歲,小販,被控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 條。

被告將於明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三十分被帶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 ○ 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 ○ 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 ( 京士柏選區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虛假資料,在正式選民登記冊中訛稱旺角煙廠街一幢大廈的一個單位是他的現時住址,而其後在上述選舉中投票。

此外,六名人士涉嫌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的投票中作出舞弊行為,較早前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分別為:何振輝,四十五歲,電影放影員;陳美斯,三十八歲,經理;劉靜琪,三十九歲,自僱人士;黃家健,三十四歲,廚師;李海琪,二十一歲,接待員;及馮嘉麟,三十四歲,電氣技工。

六名被告各被控以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 條。

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押後至明年二月八日提訊,以待廉署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 ( 京士柏選區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在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稱旺角煙廠街一幢大廈的一個單位,是他們的現時住址,而其後在上述選舉中投票。

六名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至二萬元保釋。法庭下令他們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准離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須在報住地址居住,及若要更改地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

廉署發言人強調,廉署負責執行《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調查懷疑「種票」案件,而有關登記選民曾向選舉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資料,並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溫淑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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