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未經許可索取貸款加監三個月

2012年2月2日

一名前警長在未經許可下,向一名詐騙案報案人索取一筆數萬元的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被判加監三個月。

梁偉賢,四十七歲,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法庭命令餘下一項相類罪名紀錄在案。

裁判官張君銘判刑時表示,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其行為損害了他大公無私地履行職務的能力。

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四個月,其中三個月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因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而被判處二十一個月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駐守天水圍警署的刑事調查隊。

二○○九年十月,新加坡女子謝粵向該警署報案,指稱遇到一宗詐騙案。被告其後被指派監督該案的調查工作。

被告於收到案件後,接觸謝以索取進一步資料。其後,被告與謝一直保持電話聯繫。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間,多次安排與謝到上水一間酒樓晚膳。在其中一次晚膳中,被告要求謝貸款予他以助紓解財困。

被告雖然沒有提及實際金額,但卻向謝列舉多項每月支出,例如借貸還款及家庭開支,當中涉及的金額為數萬元。

謝認為被告在未經許可下,向她索取一筆數萬元的貸款,並拒絕了被告的要求。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索賄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談立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偉光協助。
返回目錄